2001年第15号法律第4条,第6条第(1)款b项和第6条第(2)款对印度尼西亚著名商标的保护作出了规定。在第4条中,解释了商标不能根据由美国商标局提交的申请进行申请注册。有恶意的申请人。鉴于第6条第(1)款b项中的解释是,假如商标在原则上或整体上与另一方拥有的商品或其他类似物的另一著名商标相似,则必须由知识产权总局拒绝该申请。尽管在第6条第2款中,第(1)款中提到的规定b也能够适用于非同一类型的商品和/或服务,只要它满足某些必须,这些要求将由政府法规进1步规定。印度尼西亚坚持注册商标制度,并建立了宪法体系。该系统要求申请注册商标,以便商标能够得到保护,该系统也被称为第1个文件系统。该系统确认先申请注册商标的人,其次才有权获得商标的权利。即使印度尼西亚采用基于组织体系的注册商标,但尚未在印度尼西亚申请注册的著名商标的保护仍将受到保护,由于印度尼西亚已经批准了《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定)。印尼知名品牌标准基于对2001年第15号法中关于商标的第6条第(1)款b的阐明,已经解释了商标名声的明确必须考虑到相关商业领域中的商标公知常识,并考虑其作为驰名商标的声誉。由于进行了大规模的促销活动,所有者在世界上几个国家进行了投资,并伴随着商标在世界上几个国家的申请注册证明。假如上述事项被认为不足,则商事法院可命令独立机构进行调查,以得出商标是否为驳回依据的结论。另1个著名的商标标准是指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最高法院判例1486K/pdt/1991,其中指出:来源,并通过有关商标在各国的申请注册证明”。著名品牌纠纷案有几起著名的商标纠纷案件,其中最近的案件是印度尼西亚顶级卷烟公司GudangGaram拥有的GudangGaram品牌商标与JayaMakmur香烟公司拥有的GudangGudang品牌新香烟商标纠纷。GudangGaram香烟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具有知识产权总局第34类商标中2005年3月21日商标IDM000032226和2005年7月14日商标证书编号IDM000042757的新Gudang品牌。根据数据,GudangGaram香烟品牌目前出口到多个国家,包含马来西亚,沙特阿拉伯和许多中东国家,日本,荷兰和瑞士。根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最高法院判例1486K/pdt/1991,“古当加拉姆”品牌已列入著名品牌,由于它已在国外多个国家进行了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原告GudangGaram香烟所有人必须能够证明其品牌证书的所有权,该品牌证书已在印度尼西亚和其他几个国家申请注册,以证明GudangGaram香烟品牌是知名商标。因此,GudangGaram品牌的所有者能够提起诉讼以取消新的Gudang品牌。除此之外,在阐明2001年第15号法律第6条第(1)款b款时,商事法庭可命令独立机构进行调查,以得出关于商标是否为驳回依据的结论。根据“顶级品牌调查”的调查结果,GudangGaram被列入知名品牌。为了取消新的Gudang品牌,GudangGaram于2013年5月向泗水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经过4个月的战斗,由SyarifuddinAinorRafiek主持的泗水地方法院理事会与AhmadiSuperior和Suhartoyo的成员批准了GudangGaram的申请。声明原告的商标盐品牌是1个著名商标,并命令知识产权总局删除新古当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