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0000元,深圳市坪山区知识产权奖励政策
深圳市坪山区知识产权奖励
一、政策内容
(一)境外专利的奖励标准:经过实质审查后获境外专利局授权的(不含港澳台地区),给予3万元/国/项奖励,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对其额外给予2万元/项奖励;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最多奖励5个国家,且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只奖励1次。
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1000万元。申请人为个人的,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二)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标准:
在国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维持年限达5年及以上(以授权公告日为起算时间),且截至申报日仍维持有效,单项一次性给予1200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资助总额最高30万元。申报专利如一直维持有效,则以后年度可重复申报此项奖励。
(三)对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企事业单位,按实际费用支出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元/件,同一申报主体年度资助总额最高10万元。
(四)对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同一申报主体获得第(一)、(二)、(三)款资助的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在坪山区依法申请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须在坪山区。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去年、二零一八年、2017年无犯罪记录的个人(其中个人只能申请国内外专利资助):1、具有坪山区户籍的自然人;2、工作单位在坪山区在的个人;3、在坪山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专利应已获境外专利局(组织)授权;在港澳台地区申请并获授权的,视为国内授权;同一专利得到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最多资助5个国家的授权。
(三)申请第(一)款、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申请单位是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中对共同专利,申请单位必须是共同专利中第一申请人;专利在授权后变更专利权人的,不再资助新的专利权人;
2、专利权利人地址须在坪山区。
(四)第(一)款、第(三)款资助对象获得的各级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且资助对象需获相关专利证书后才能够申请资助。
(五)申请第(四)款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资质的单位还须获得相关行政部门的评定。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资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的基础资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知识产权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2、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二)申请人为单位的还需同时提供: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2、去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三)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还需同时提供:
1、身份证复印件(需本人签字);
2、去年、二零一八年、2017年无犯罪记录证明;
3、具有坪山区户籍的自然人,还需提供户籍证明;
4、工作单位在坪山区在的个人,还需提供所在单位连续缴交的近6个月个人社会保险清单(社会保险局打印或者网上打印,网上打印需加盖社会保险缴交单位的公章);
5、在坪山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还需提供学生证明,包含学生证复印件或在校证明。
(四)申请第(一)款奖励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通过实质审查的证明资料,包含授权通知书等相关证明资料;
2、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的还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复印件(验原件)、《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复印件(验原件),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局发出的《关于国际申请公布情况的通知》(311表)复印件(验原件);
3、各项费用的凭据复印件,包含PCT或外国官方寄送费用凭证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合同、费用凭证(验原件);
(五)申请第(二)款奖励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国内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2、去年缴纳专利维持年费的相关证明资料;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公告查询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站上下载打印,需加盖公章)。
(六)申请第(三)款奖励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去年获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申请此证书所需费用、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资料。
(七)申请第(四)款奖励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获奖证书,或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本申请所附资料清单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0000元,宿州市泗县专利资助办法
泗县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进1步提高我县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创优我县营商环境,提高新技术企业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优势,推动我县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宿州市专利资助办法》(宿政办秘〔2020〕1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备案服务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 设立专利专项资助资金,促进我县发明创造。
第二章 资助标准第四条发明专利资助标准
(一)专利申请人自己申请并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可申请1万元资助;由代理机构代理申请的给予代理机构0.3万元代理费资助。专利申请人获得国(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可申请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专利权人可申请自发明专利授权后至第6年内的实缴年费资助。
(二)鼓励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已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单位和个人,每件资助0.1万元;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3件、5件、10件的单位,分别资助1万元、2万元、4万元。
第五条 专利运用和管理资助标准
(一)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的10%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企事业单位当年从异地转入、且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已授权有效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三)对新认定的省核心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四)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资助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五)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资助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分别资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简称“贯标)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一事项同时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额度兑现。
(六)对参加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且通过省级以上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费用资助标准
对于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25%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最高10万元。
第七条 专利维权资助标准
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按10%的占比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资助最高可达5万元。对我县知识产权部门调处的专利纠纷案件,结案后给予其1500元/件的经费资助;判定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给予其500元/件的经费资助。
第八条 专利人才奖励标准
(一)对在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企业知识产权专员,协助单位每授权1件发明专利,给予其500元奖励,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对新取得专利代理人资质,并在我县从事专利代理工作两年以上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三)对我县当年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或通过专利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评定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九条 专利服务机构奖励标准
(一)对新增申请注册并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当年授权我县发明专利10~19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当年授权我县发明专利20件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当年代理我县发明专利申请超50件且授权量达到或超过30%(无非正常申请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代理我县发明专利申请超100件且授权量达到或超过30%(无非正常申请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我县明确并签订服务合同的专利服务机构,为我县托管发明专利首次达到100件、200件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专利服务机构3万元、6万元,托管事项权利义务以双方协议约定。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专利资助申请的申报、受理、审查、批准;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拨付。
第十一条 获得专利资助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对相关的发明人、设计人和专利工作者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专利资助(奖励)的申报时效为1年,自专利授权(判决书、获奖文件、证书颁发等)之日起计算。逾期不再予以受理。申请专利资助(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准确、可靠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因申请人原因造成无法拨付资助(奖励)的,过期不予补办。
第十三条 专利资助不支持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一)侵犯别人专利权或假冒专利被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
(二)有非正常、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
第十四条 对同一项目或事例,已享受我县其他财政奖补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凡享受过我县发明专利奖补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自授权或转入之日起5年内,专利权人必须维持其专利权,不得造成流失或流出,否则将追回全部奖补资金,3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资助(奖励)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泗县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泗政办发〔2016〕44号)自本办法实施后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