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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商标战略执行力现状,我国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国际诉讼能力应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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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商标战略执行力现状,我国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国际诉讼能力应做的工作

我国企业商标战略执行力现状

检讨我国企业战略执行力问题,能够从战略制定、战略执行过程以及战略执行效果3个环节来考虑。2005年1月,长江商学院的一项问卷研究反映了中国战略执行力的数据。1.战略制定。企业最终的战略决策是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个人做出的占比占70.7%。企业战略的最终决策是由集体决策的仅占16%,由上级主管机构决策的占5.3%,由董事会决策的占1.3%,其他混合决策方式的占6.7%。仅有21.3%的公司定期通过制度化的流程制定并公布企业战略,有42.7%的企业战略是由一系列不连贯的对内外部事件的应对决策逐步形成,另有29.3%的企业战略是在特定时点时的领导者按照其对组织未来的设想而做出的大胆且冒险的决策。70.7%的企业战略发展规划的时间在5年以下,5~10年的为21.3%,而10年以上的仅占4%,另有4%无明确的期限。2.战略执行。问卷采用1~5的标度来进行计量。问卷回答者需根据所在企业的现实情况与问卷陈述的吻合程度进行标注,1标明企业的现实情况与问卷陈述完全不吻合,5则标明完全吻合。战略共识逐层“缩水”。作为战略制定者的高层管理人员自然非常了解企业战略,平均值高达4.29;可是到了中下层员工,对于企业战略只达到基本了解的水平,平均值为3.09;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战略则了解更少,平均值为2.57。人力资源与信息系统成为战略执行的“短板”。人力资源与战略的匹配程度的平均值仅为2.73。信息系统也仅仅只是达到了基本能够满足战略执行要求的水平,平均值为3.01。执行进程和效果未能得到有效的监控。中国企业目前平均的执行监控力仅为2.97,低于基本匹配的基准水平。业绩评估与奖惩激励成为战略执行的“软肋”。业绩评估和奖惩激励制度与战略的匹配程度分别为2.92和2.95。3.战略执行效果。有研究表明,目前中国企业精心制定的战略并未得到有效执行。有近70%的企业有比较清晰的愿景,超过50%的企业为达到愿景目标而制定了比较清晰、明确的战略,可是仅有约18%的企业认为战略得到了比较有效的执行。在拥有比较清晰、明确的战略的企业中,仅有1/4比较有效地执行了既定战略。并且,随着战略品质的上升,执行的有效性与战略的落差也在逐渐加大。在战略基本清晰、明确的企业中,有46%的战略执行效果未能达到相应的战略发展规划水平。这一占比在战略比较清晰明确的企业中为80%,在战略非常清晰明确的企业中达到了89%。两者间巨大的落差反映目前中国企业战略执行力普遍较为薄弱,许多企业在不同程度上都拥有基本清晰的战略,但却不能有效的将其付诸实施。综上所述,能够看出我国企业目前在战略制定和执行方面的薄弱,当然这其中也包含着企业的商标战略,由于商标战略是企业战略的一部分。因此,在商标经济时代,各企业不仅仅要打造商标,更要打造商标战略的执行力。

我国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国际诉讼能力应做的工作

怎样提高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国际诉讼能力,是摆在中国企业面前的重大课题,同时也为政府以及他社会各界所高度关注。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中国企业卷入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中国企业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产权诉讼能力。中国企业应该做好以下工作:1.避免侵权企业在对产品目标基本制定后,要搞清市场的竞争对手或潜在的竞争对手是谁;要搞清与自己出口产品相关的行业有什么,特别是应当做1个专利检索,明确是否有可能涉及该产品的外国专利,或涉及该产品的制造方法的方法专利。同时,要查明产品利用了什么先进技术,其中什么还处于专利保护中,什么已经能够公开使用了。假如存在侵权的可能性,则能够通过更换非专利方法来避开侵权,也能够交叉许可,也能够辩称自己没有侵犯对方的专利,这是由于举证责任在原告,原告必须克服一系列障碍才能立案。2.避免掉入专利陷阱无论开发还是仿制,切忌掉入专利陷阱。那么,什么叫“专利陷阱”呢?我们知道,专利权自申请日起至该申请公布前,这时申请处于保密阶段。这一阶段对其权利的保护表现在对该发明专利申请后同样主题的申请因与其相抵触而将丧失新颖性,不能授予专利权。自该申请公布至其授予专利权前这一阶段是“临时保护”阶段。在这期间,专利申请人尽管不能对未经其容许实施其发明的人提起诉讼,予以禁止,但能够要求其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假如对方拒绝付费,申请人能够在获得专利权之后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一阶段申请人仅有有限的独占权。许多企业为防止同行介入这个领域,就通过申请专利“跑马圈地”。因此,我们要避免掉入陷阱,假如自己走到前列,不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当然,专利产品经由第三方重新设计,即使它能够实现等同功效,但只要实现的方式有所不同,就不会被视为侵权。3.利用进口商规避风险从具体操作时,出口企业应对出口国的知识产权进行调查,避免侵权。应注意进口商是否拥有该产品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权利的证明文件。若无,则应考虑法律风险,应在合同中订立任何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都应由该外商负责并赔偿己方损失的条款或订立仲裁条款。4.实施出口多元战略以分散风险实施多元化战略,改善出口结构,努力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变“以价取胜”为“以质取胜”,提高出口效益,同时加强企业间的合作。在继续加强对欧美、俄罗斯等重点市场以及日本、香港、东盟等周边国家和地区市场的开拓的同时,切实加大对澳大利亚、南亚、巴西以及中东、非洲等新兴市场的开拓力度,有步骤、有目的地开发市场,改变原有市场过于集中的战略,以减少对单一市场的过度依赖,避免风险。同时,要注意扩大内需,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战略。5.建立预警机制建立预警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力求在短时间内作出应对方案。一般而言,跨国公司一般会在前期进行大量的调研活动,在广播、报纸上进行,试探对方的反应,而后采取谈判、发律师函等方式,最后才是诉讼。企业面临专利诉讼问题,有两个原因:一是我们的发展已经影响到了竞争对手的生存空间;二是我们已经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这是先兆问题。6.寻求和解和解也是企业选择解决问题的一条路径。想要在专利诉讼中最终促成双方的和解,就应该与对方开展谈判时,应当先搞清对方的目的:假如对方的目的在于争夺市场,通过专利限制对方的生产规模,企业能够采用专利合作的方式,包含技术的交叉许可和专利互换的方式达成和解;假如对方是为了使用费,就应该把握好谈判的时机。权利人既保护了专利权,又能够收取可观的使用费,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使用人通过支付使用费不仅免去了“侵权”的恶名,为企业挽回了名誉,又能够继续使用权利人的专利获取自己的利益。可是达成和解是有条件的:一是适当的让步或者优惠条件,如生产工艺调整、优惠的合作条件、支付专利使用费等;二是原告案件胜利的成功率;三是被告是否有和解的砝码(如作为交叉许可的专利、证明原告专利无效的证据等)。7.立即应诉千万别不理睬,也不要指望同样被列为侵权人的其他公司来出面答辩,应当立即联络熟悉此项业务的律师,主动面对挑战,由于“337调查”程序为被告提供了适当的法律程序来保护其利益。只要被告应诉,原告必须克服一系列障碍才能胜诉。那么,怎样应诉呢?第一,查明原告是否有专利权、专利权是否仍然有效、在执行中是否违反相关规定。第二,查明涉案专利在美国国内是否有产业,如厂房和设备的显著投资,劳动力和资本的显著利用,实施专利的实质性投资,包含工程设计、研发、技术许可等。第三,在对方存在有效专利并存在相关产业的情况下,证明自己没有侵犯对方专利。8.寻求行业协会和政府的支持政府能够通过专利情报分析、专利诉讼谈判研究、专利政策法规研究等,为企业创造运用产业专利的优势环境,建立产业专利预警制度与产业专利情报服务网,提升企业产业专利谈判诉讼与侵权防范分析能力。行业协会能够协助应诉企业建立合理的费用分摊机制,积极组织协调被调查企业应诉和反诉,在后方为企业提供人力、物力和信息上的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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