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品牌
品牌就是市场崇信度和指名购买率,品牌产品的消费者对品牌商标知之甚少,一般都能做到如数家珍、娓娓道来它的历史、现状,到百货商店也不是东游西看、举棋不定,而是指名购买。品牌与商标就是利益,在消费者心目中,1个企业一旦建立起品牌商标形象,代表着消费者不单是对“你”放心那么简单,而是他们会认为“你(品牌)”就是利益的保证,而购买其他产品就会冒风险。品牌对于企业而言就是一切,首先它体现为拥有了优越的生存权、发展权,代表着市场江山,没有比品牌更具有持久性的经营单位。事实上,从大到民族、国家,小到政党、企业、个人,无不在自觉构建品牌———人类生存的法则要求它这样做,品牌无所不在,尽管有时这种品牌意识是自发的、缓慢的。你也能够不要它,但它始终都以不同的面目存在于任何一种事物中。是否选择放弃或拥有它,我觉得这种想法是最好笑的,实际上你无法逃避它,由于任何1个经营单位都无法脱离它的基本要素而存在。例如,你要存在,就要命名,就要区别别人,就要优化企业、优化产品,就要市场,而这一切,你既然必须要有,你就不得不考虑技术问题!这种技术全是品牌操作所要完成的东西,因此说,不存在1个企业是否必须品牌或放弃品牌的说法。也没有什么产品适合做品牌,什么不适合做品牌的问题。从前都说酱油、醋、食盐、大米、白面之流不必须品牌,而今日我们却看到,这些过去被认为不存在个性面目的产品全都拿出了个性化的架式在货架那儿放光:大米不是东北的靠边站,面粉是北京人就爱吃“河套”、“古船”......品牌商标的烙印深刻地印在了市场的方方面面,不是你要不要,而是怎么要,要1个什么样的品牌。有人说,这品牌是挺好,但能说做就做得出来吗?我看人家那些品牌都是有年头的东西了。我说靠时间的话咱就啥都别忙活了,什么都好做,但1个历史积淀型的品牌没法做,做也是做假,就像那些餐馆什么的,一看1个康熙年间的,一看1个乾隆年间的。关键问题是科学品牌操作模式摒弃的恰恰是这些不可逾越的时间要素。假如说传统的积淀型品牌是上帝掷骰子掷出来的话,那么新品牌就是“上帝”的宠儿———你必须学会像上帝那样掷骰子!现代企业大可不必挨个儿去重蹈前人的足迹,我提倡超前一点。度,是1个关键问题,适当超前1步,先把脚扎实地踏进去,其次是按部就班、一招一式地展开战略,不搞轰轰烈烈的、好看的东西。广告依赖也要适当,能让产品自己说话的情况下就不要让广告说话,这些全是在入市前应做好的,而不是见招拆招,推着干。
什么叫品牌保护
商标是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好的商标尤其是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更具有极高的商标价值,是企业的一笔巨大财富。企业必须对自己的商标尤其是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进行充分保护,使这笔巨大的无形资产和宝贵财富不受侵犯。所谓商标保护,就是对商标的所有人、合法使用人的商标(商标)实施各种保护措以防范来自各方面的侵害和侵权行为。商标保护的最重要武器是法律。商标保护的核是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权的保护,是对商标专用权(经过申请注册)的法律保护。而商标保护的范围则大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例如,企业对其商标的自我保护,既有商标权保护的内容,也有非商标权保护的内容。商标权保护问题,涉及到侵犯商标权行为。认定是否是侵犯商标权行为,应以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为标准。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商品为依据。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指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包含商标名称,文字、图形或其组合,颜色;核定使用商品,指核定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是1个整体两者的结合构成了商标权的有效范围。《注册商标证》是商标权有效性的法律文件,它载明了商标权人、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侵犯商标权行为,就是侵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通常是指别人出于商业目的,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而擅自使用注册商标人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把注册商标人商标的主要部分用做自己的商标,并且用在与注册商标人指定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从而产生商标混同,以欺骗消费者。假冒商标行为是侵犯商标权行为的一种。严重的侵犯商标权行为就是假冒商标行为,即以仿制、假冒申请注册商标而牟取非法利益的一种侵权行为。以假商标为主要形式的侵犯商标权行为,有以下法律特征:(1)侵犯商标权行为是非法使用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经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为申请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假如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擅自使用、印刷或者销售商标标识,就属于假冒商标行为,构成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2)侵犯商标权行为是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的行为。它是指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摧自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非法行为。(3)侵犯商标权行为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侵犯商标权行为,可能是单独个体的违法行为,也可能是集团违法行为。后者所造成的侵犯商标权损害结果,假如是一系列行为所致,各行为人均可能成为侵权人。例如,1个冒集团,分工负责假冒产品的生产、假冒商标标识的印刷、假货的运输销售,那么,其生产者、印刷者、运输者、销售者就构成了共同侵权。保护商标专用权,是指用法律手段制止、制裁一切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保护注册商标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商标专用权,是贯彻《商标法》的核心。商标专用权保护有如下特点:(1)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的量大、面广。商标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不仅有生产、销售、服务企业等营利性组织和个人,也有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和个人。因此,同一商标可能同时被多家企业或一些个人非法假冒、侵权,侵权者可能是个,也可能是多个,甚至是一大批,同时,侵犯商标权也很容易,无须此外掌握什么技术也不必须什么特殊工具和手段,简单、易行且获利甚高。这就使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工作面广、量大,任务十分繁重。(2)侵犯商标权责任及侵权损失赔偿额的明确比较复杂。商标伴随商品而运动,到达消费者手中要经过许多环节,介人侵犯商标权活动的组织和个体可能许多,不仅有生产企业、服务企业,并且还有销售企业、商标印刷企业,以及为侵犯商标权活动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侵权活动的当事人,有的可能是故意侵权者,有的可能是过失侵权者因此,在侵犯商标权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分清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有时也很困难。除此之外,商标遭受侵害时,损害的是商标在市场上的信誉,但损害的程度究竟有多大,一般无法进行精确计算,这就给商标权的保护尤其是对被侵权者予以经济补偿带来了一定的困难。(3)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与消费者的利益极为密切。一般财产权的侵害,只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而不会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危害。而侵犯商标权则不同,受损害的一方不仅是商标权人,并且还有广大消费者。尤其是假冒商标往往以伪劣商品冒充高品质名牌商品给消费者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有的还会造成人身伤害。因此,及时查处侵犯商标权行为,不仅是商标权人的要求,也是广大消费者的要求,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美国营销大师凯文?莱恩?凯勒在《战略商标管理》一书中提到了1个商标名称保护的例子。他认为要尽可能地降低竞争者仿制自己商标的可能性,由于对手一般会利用现有商标中显著的前级、后缀或模仿包装等对知名商标造成侵害。商标名称要想增强保护性,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被动途径即法律保护,一种是主动途径即自我保护。第一种途径就是向商标局申请专利,这里主要探讨一下商标名称自我保护问题。凯文?莱恩?凯在书中提到了1个受保护商标的递减顺序:假想的(Kodak-柯达)、任意的(Camel驼)、暗示性的(Eveready-水备)、描述性的(Ivoy-爱得利)、通行的(Aspirin-l司匹林)。由此可见,以假想词汇做商标名称是最具自我保护性的,例如“阿迪达斯”这个商标名称,尽管它是个音译词,可是它对中国人而言也是个假想词,因此它的商标名称保护性就很强。尽管市场上也有“阿迪王”商标的出现,可是却很容易认定“阿迪王”显地是在傍名牌。此外凯文·菜恩·凯勒特意强调了“通行的”商标名称是最不受保的,并以Aspirin(阿司匹林)为例进行了说明,称美国地区法院于1921年宣布Bayer(拜耳)公司失去了这个商标的所有权利,原因就是它是1个通行的术语。而五粮液的商标名称同样也有这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