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跟专利应该怎样区别有几点呢
软件著作权跟专利应该怎样区别有几点呢?
软件著作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计算机在日常生活的中作用是显著的,越来越多跟计算机有关的作品出现,特别是软件作品,其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因此,当事人特别看重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当事人能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
软件著作权和专利有什么区别
A
1、定义不同
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专利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别人仅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2、法律依据不同
软件著作权保护主要依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专利的保护主要依据《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3、申请方式不同
软件著作权写完就自然受到保护,不必须经过审核,提交资料符合规范就能够获得;
专利必须经过形式审查和实际审查,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诸多要求,才能够受到保护。
4、审批周期不同
以前公布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周期延长至7-14个月,众所周知,发明专利向来申请难度就大,审查周期较长,而软件著作权相比之下周期就短许多。
5、简易程度不同
软件著作权获权简单,维权简单,保护力度弱,产生的效益通常是收取授权费用;
专利获权困难,维权复杂,保护力度强,产生的效益大并且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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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特殊情况下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特殊情况下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以下将着重探讨对特殊情况下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1)、合作开发的软件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软件定制必须巨额投资的特点所决定,一项软件往往必须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协作开发完成,能够合作说软件经常是每个开发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结晶。我国《软件条例》明确指出,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除另有协议之外,其软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在具体实施中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假如在合作开发软件的过程中,合作开发者之间签订了关于共同完成的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书面协议的,应根据书面协议的约定来明确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②、假如合作人之间没有签订关于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则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具体规定如下:
假如合作开发的软件是能够分割使用的,开发者能够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单独的享有著作权。可是值得注意的是,每个开发者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该软件著作权整体的行使,必须得到各合作开发者的同意。假如合作开发的软件是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应该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全部的开发者协商一致来行使;若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可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的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2)、受委托开发的软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别人的委托开发的软件属于委托开发的软件。根据《软件条例》的规定,受别人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能够根据以下方法确认其归属:
①、假如委托者和受委托者之间签订了书面的委托开发合同,并对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有明确约定的,那么该委托开发软件著作权应依据双方协议的约定确认权利归属关系。
②、假如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开发合同,或者尽管签订了书面的委托开发合同,可是合同中对该委托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约定不明确的,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委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则属于受托者所有,可是委托人能够享有该软件的使用权。
(3)、接受任务开发的软件
接受任务开发的软件是指为完成国家机关下达的任务所开发的软件,它的著作权的归属的明确同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的确认方法相类似,即根据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有无明确的规定来明确其著作权的归属,假如在国家机关下达的项目任务书或者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规定著作权的归属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其著作权应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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