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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美国申请人申请美国商标的,一般需要委托美国律师,非商标性使用判断的客观性判断公众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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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美国申请人申请美国商标的,一般需要委托美国律师,非商标性使用判断的客观性判断公众认知

非美国申请人申请美国商标的,一般需要委托美国律师

【重要通知】非美国申请人申请美国商标的,必须委托美国律师

商标规则要求外国申请人和申请注册人拥有美国许可的律师

这个新规则对我有影响吗?

一旦新规则生效:

外国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人和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程序的当事人,包含加拿大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由在美国执业的律师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代理。 。查看有关外国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人和各方的更多信息。

代表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美国执照律师必须提供以下所有内容:

他们的名字,邮政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证明其积极参与美国州,联邦或领土最高法院酒吧的良好信誉的声明

有关其酒吧会员资格的信息(州,数字,假如适用,入学年份)。

这个新规则何时到来?

这项新规定将于8月3日生效。

这条新规则的目标是什么?

新规则旨在:

增加USPTO顾客对美国商标法和USPTO法规的遵守情况。

提高向USPTO提交商标的准确性。

维护美国注册商标的完整性。

为何要制定这条规则?

企业依靠美国注册商标来做出有关其品牌的重要法律决定。为了保持申请注册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了所有用户的利益,USPTO必须拥有适当的工具来强制所有申请人和申请注册人遵守。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外国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人和当事人向USPTO提交不准确且可能提交的不符合美国商标法或USPTO规则的欺诈性文件。通常,这些提交是在未经授权代表USPTO申请人的外国个人或实体的协助下提出的。

许多国家已经要求当地律师代表申请人。世界各地的大量商标局都要求外国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和申请注册人获得当地律师作为向这些商标局提交文件的条件。

原文链接:https://www.uspto.gov/trademark/laws-regulations/trademark-rule-requires-foreign-applicants-and-registrants-have-us

非商标性使用判断的客观性判断公众认知

公众认知是指社会公众对符号的心理认知,在某时某地见到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识是否会通过其识别来源。不可否认的是,心理认知是1个难以捉摸的东西,因此公众认知的判断具有模糊性。公众认知具有相对稳定性,随着经济发展、新的宣传方式而转变。传统经济环境下,消费者通过商品或包装上显见的商标符号认定来源。可是商标使用的范围和方式在发生转变,例如企业名称、包装、装潢等都可能被纳入商标保护范围。公众的认知是动态发展的,在标识使用人长期使用中意识上逐渐扩大了对来源的认识。例如NIKE公司为了塑造积极企业形象的标语“JUSTDOIT”,经过长期使用,公众看见该标语就能够判断出该商品来自于NIKE公司。公众的认知水平是以整个消费者群体的认知水平为标准的,没有1个恒定的标准,必须在个案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消费对象、价格、行业习惯等因素。在普拉达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东方源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华商报社一案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东方源公司在广告中使用的女款手提包中有“PRADAMILANO”以及文字表述中有“PRADA”申请注册商标,但消费者不会将整幅广告中一小部分的标识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渠道。不仅如此,东方源公司的消费对象与PRADA公司的消费对象仅有小部分重叠。假设东方源公司经营范围是服装、箱包等方面的,广告中带有“PRADA”标志的女包是有可能激发公众对产品来源者联想的。综上所述,社会公众认知水平的判断无法通过立法穷尽所有情形,只能由法官站在普通消费者的角度,结合被诉标志的特定根据经验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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