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受理注册商标申请后,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申请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商标局对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符合规定的申请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可见,商标局审查注册商标申请可直接做出决定,无须发送《审查意见书》征询申请人答复意见后再做出决定。又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商标局对一件注册商标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能够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必须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注册商标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当然,假如商标局认为注册商标申请内容必须说明或者修正的,能够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对初步审查期限,旧商标法没有规定。现行《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注册商标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假如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对驳回而不予公告的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注册商标申请人。注册商标申请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