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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专利资助奖励办法南科规〔2017〕12号(专利资助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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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专利资助奖励办法南科规〔2017〕12号(专利资助奖励)

南宁市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南科规〔2017〕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提高我市专利工作质量和发明专利拥有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1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专利资助奖励经费由南宁市财政预算安排,在市本级应用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资助奖励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资助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科学技术局和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助奖励经费预算安排,会同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年度资助奖励经费的预算和决算,管理资助奖励经费,制定申报指南,做好资助奖励申报受理、审核、公示、拨付等环节的工作,开展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资助奖励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资助奖励的对象包含在南宁市申请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居住证地址在南宁市行政辖区内的中国公民。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资助奖励对象为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

第六条 范围和标准

(一)资助范围和标准

1.资助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未获专利费用减缴的部分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0.25万元/件。

2.资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即PCT)的国际申请费用0.8万元/件。

3.资助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的部分年费,以年费实际发生额的50%进行资助。

4.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其自授权当年起7至9年内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以年费实际发生额的70%进行资助。

(二)奖励范围和标准

1.奖励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0.4万元/件。

2.奖励通过PCT获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1万元/件,同一发明技术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最多奖励2次。

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首次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奖励1万元,首次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奖励1.5万元。

4.企事业单位年度发明专利授权总量达到20件、50件、80件、100件的,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

5.奖励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10万元/家,奖励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5万元/家。

6.奖励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50万元/件;奖励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10万元/件。

第七条 资助奖励条件

(一)权属清晰、明确,无专利权属纠纷。

(二)资助奖励对象近3年内未被纳入各级政府或部门的失信惩戒名单。

(三)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所列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奖励。

(四)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1、2点和第二款第3、4点资助奖励要求非受让取得。

(五)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4、5、6点外,其他已获自治区级资助奖励的专利(项目)不能重复申领。

第四章 申请办理期限和流程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助和奖励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应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在满足条件起六个月内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 申请办理流程

(一)申报。申请人于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将申报资料报送到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

(二)初审。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申请。即办理资料形式审查,资料不足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资料齐备的,出具受理收件回执。

(三)公示。初审通过后在南宁科技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四)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资助奖励经费拨付至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账户。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资助奖励经费实行总额控制,以当年预算额度为限,专款专用。经费主要用于推动全市专利工作,开展专利申请、维持和托管、委托专利服务以及资助奖励有关发明人及相关人员等。当年的资助奖励经费如有结余,由市财政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资助奖励经费的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对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应付监督检查的,一经发现,3年内不再予以资助和奖励。

第十二条 违规处理

(一)申请资助奖励经费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悉数追回已资助奖励的经费,且3年内不予资助奖励,并纳入单位和个人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办理资助奖励业务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9日起实施。2011年12月26日南宁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南宁市专利资助奖励暂行办法》(南科发〔2011〕105号)废止。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日在2017年12月28日(含)以前的,按2011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的《南宁市专利资助奖励暂行办法》领取专利资助或奖励。办理时间截至二零一八年6月30日,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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