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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商标奖励、专利资助政策汇总(专利资助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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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商标奖励、专利资助政策汇总(专利资助奖励)

海南省海口市商标奖励、专利资助政策汇总

关于印发《海口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海口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知识产权局 海口市财政局

2019 年 9 月 30 日

海口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加快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实施,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海口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发展资金)。根据知识产权业务需求及本级财力情况,每一年适当安排知识产权发展资金,用于资助和促进本市知识产权的发展。知识产权发展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市审计局的检查监督。

第三条 知识产权发展资金实行无偿、择优支持的原则。重点资助企事业单位综合效益或前景好、创新性和技术含量较高的专利。

第四条 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知识产权创造;

(二)知识产权运用;

(三)知识产权管理;

(四)知识产权服务;

(五)专利奖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机关、社会 团体等单位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二章 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

第六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 5000 元/件;对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资助 2000 元/件;对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资助其申请费、代理费、 印花税及授权当年年费;PCT 专利申请资助 1 万元/件;对获得国(境)外授权的专利,资助 5 万元/件;对年国内发明专利授权 10 件以上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性资助 5 万元;发明专利年费的资助,自专利授权当年起 6 年(含)内,资助当年应缴年费的 80%。

对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资助 2000 元/件。

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资助 50 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每个一次性资助 10 万 元。

第七条 鼓励知识产权运用。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专利成果转化。对在我市实施的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具有较大或潜在效益的专利实施转化项目给予引导和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 30 万元。

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成功融资的企业,补贴其贷款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30%,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补贴其评估费的 30%,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同一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担保业务,按照融资总额的 1%给予奖励,同一家金融机构年度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对坏账损失和担保代偿给予 50%的风险补偿,每家贷款企业最高风险补偿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八条 强化知识产权管理。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规范化建设,引导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一批知识产权强企。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准予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一次性支持 30 万元。被明确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规范化市场各支持 20 万元。

深化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在全市中小学开展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认定和培育工作。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学校,每项分别资助 30 万元,获得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 的学校,每项分别资助 20 万元。

第九条 强化知识产权服务。加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对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或运营机构给予 10 万元资助。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或持有可运营专利数量 1000 件以上的,给予运营机构 20 万元资助;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上,或持有可运营专利数量 2000 件以上的, 给予运营机构 30 万元资助。代理机构代理我市专利申请且年授权量达到 200 件,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占比达到 60%以上的, 发明专利给予1000元/件奖励,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给予500 元/件奖励。

第十条 专利奖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 分别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奖励。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三)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 请,或者指使别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的;

(四)提交或者指使别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 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的;

(五)其他相关规定不予资助的。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获得资助的项目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一经发现和核实,责令返还所获得资助的费用,同时予以通报,并对其以后的资助申请不予受理。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对申请资助项目严格审批,使专项资金的使用取得实效。

知识产权发展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冲抵相应专利的申请、实施等相关费用开支或者用于奖励对该专利做出实质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受资助的单位应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使其在专利申请、实施、管理和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经市政府审核批准的资助项目,应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9 月 30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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