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
今年9月2日
青田县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青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引导鼓励实施品牌、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强县战略,根据《关于开展全面质量提升推进青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关于促进科技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有特别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项目在本县其它政策文件中有规定的,由申报人择一申报,不重复奖励;上级的奖励额度高于或等于本规定的,本县不予以重复奖励;上级的奖励额度低于本规定的,由申报人申请补足差额部分。
第二章奖补项目及额度
第一节质量
第四条被评定为“青田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被评定为“青田县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个人,每人奖励3万元。“青田县政府质量奖和“青田县政府质量奖个人奖评审工作以国家标准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依据。
第五条推动企业开展质量创新活动,对立项并通过验收的省、市级质量(管理)创新项目,分别给予每个项目15万元、8万元的奖励补助。
第六条推动企业开展质量创新、推广和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获得国家级QC小组(质量管理小组,下同)评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省级QC小组评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市级QC小组评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第二节品牌
第七条推动“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创建工作,对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每多获得一张“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证书再奖励5万元;认证证书有效期满,企业继续保持认证的,每次奖励5万元。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并在产品上粘贴“品字标识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每新增1个产品再奖励2万元。
第八条推动“品字标浙江农产品牌建设,以特色品牌转化、自我声明+承诺、第三方认证模式获得“品字标浙江农产公共品牌授权使用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2万元、5万元奖励。
第九条首次获得“丽水山耕品牌认证证书的单位奖励3万元,3年内续获证书的当年奖励1万元。采信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转换为“丽水山耕品牌认证证书的单位奖励1万元。
第十条获得“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丽水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获得浙江省AAA级、AA级、A级“守合同重信用首次公示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首次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奖励3万元。
第三节标准
第十一条获得国家或省级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获得优秀、合格等次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县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的单位,奖励3万元。
第十二条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浙江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浙江省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丽水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丽水市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主导起草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参与起草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主导、参与制定团体标准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加快农业、服务业及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领域标准制定步伐。主导制定市地方标准的单位,奖励5万元。主导制定县地方标准规范的单位,奖励3万元。
第十四条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采标并获确认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的组织奖励20万元,优秀贡献奖的组织奖励10万元;获市级标准创新企业的,奖励3万元;首次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3A级以上确认的单位,奖励3万元。
第十五条主导、参与制定“品字标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四节认证
第十六条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的,每个认证奖励3万元。首次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分别奖励2万元。首次通过测量管理体系3A级以上认证的,奖励3万元。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通过自我声明符合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经公布备案后,奖励2万元。
第十七条首次通过TS标准认证,取得国家压力管道元件生产许可证资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八条首次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生产单位奖励3万元,有效期满再认证的,每次奖励1万元。
第十九条成立国家质检中心、省级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并通过验收的检验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20万元。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服务的检验机构,奖励20万元。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奖励5万元。
第二十条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每增获一张不同产品的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再奖励5万元。
第五节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5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非转让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的分类别给予补助:
(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每件2万元(含省级补助)、0.2万元、0.05万元的补助;
(二)个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每件1万元、0.1万元的补助。同一权利人同1年度内本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三)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通过PCT或巴黎公约申请国外专利,完成PCT申请的,每件补助1.5万元(含省级补助);在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补助4.5万元;其他国家或地区(包含港澳台)减半享受,即每件补助2.25万元。对同一发明限补助1个国家或者地区,同一权利人同1年度内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申请补助的专利授权地址应在青田县,以当年年度授权日期为准,补助费用发放期为1年,逾期不补。
第二十三条新获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优秀奖或浙江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浙江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二十四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贯标审核认证的或通过浙江省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建立专利数据库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二十五条在青田县申请注册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并经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青田县设立专利办事处,并经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二十六条鼓励企业积极应对专利诉讼维权活动,诉讼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关系青田行业或者产业重大利益的涉外专利诉讼案件,每起给予10万元补助(被判定为侵权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获得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新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企业或协会奖励20万元。新获政府部门颁布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或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第二十八条申请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并被核准的,按每件核准注册商标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每一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一国家申请注册并被核准的,按每件核准注册商标费的30%给予补助,每家每一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九条引导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经市场监管部门统筹安排,对企业知识产权融资予以补助:
(一)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按企业实际支用专利权质押部分贷款年日均贷款余额的3‰给予补助;
(二)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专利权质押登记额度的3‰给予补助;
(三)对开展商标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按企业实际支用商标权质押部分贷款年日均贷款余额的3‰给予补助;
(四)对开展商标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商标权质押登记额度的3‰给予补助。
全县以上每项年补助总额均以15万元为上限,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获得质押登记号的申请日先后顺序发放,同一日期的按质押登记额度占比发放剩余补助,发完为止。
第三章申报、审核及管理
第三十条每一年年初由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申报公告,申报人在规定的阶段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青田县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奖励申报表》《资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
(二)对应本办法条款中的证书、认定文件、标准文本或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三)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资料送县财政局复核,经复核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联合报县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
第三十二条申报人对提交的资料和凭证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应全额退回,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3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的标准主导起草单位是指标准制定、修订者名单中排名首位的单位;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是指标准制定、修订者名单中排名第二及后面的单位。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今年9月10日起施行,施行前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原《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45号)、《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浙江制造品牌创建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16〕15号)中的奖补规定,《青田县创新强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科〔2018〕33号)中关于知识产权(专利)的奖补规定不再执行。《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青田县品牌扶持政策专题会议纪要>》(〔2017〕14号)、《青田县推进农产品旅游地商品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丽水山耕品牌认证扶持政策的专题会议纪要>》(〔2018〕1号)不再执行。《青田县人民政府<转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13〕113号)、《青田县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项目资金实施办法》(青质监〔2014〕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