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支撑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动我州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云南省专利奖奖励办法》《云南省发明专利资助办法》有关规定及精神,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知识产权局)设立州级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专利资助和奖励。本办法资助、奖励经费由州级财政预算安排。
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核本州专利资助申请、奖励资金申报和资助、奖励资金的兑现。并对专利资助、奖励进行监督检查。
专利资助及奖励遵循“政府引导、激励创新、自愿申请、公开公正、总额控制的原则。优先资助和奖励本州重点产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域的授权发明专利。
第三条申请资助和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是专利的第一权利人,且专利授权地址在怒江州辖区内。
(二)专利权、商标权真实、有效、且无权属纠纷。
(三)同一件专利只能申请一次本州专利资助、奖励。
(四)专利资助申请应在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五)维持6年以上(含6年)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六)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含事业单位)。获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获准国际申请注册的马德里商标。
(七)获得国家或省级专利奖的专利。
(八)上述资助、奖励,未获得州级有关部门同类资助和资金奖励。
第二章资助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资助标准:
(一)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按以下标准资助: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二)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的,按以下标准资助:发明专利每件资助4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同一专利只资助1次。
(三)获得国外授权的,按以下标准资助: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1500元,同一专利只资助1次。
(四)维持6年以上(含6年)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3000元;维持6年以上(含6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2000元。
(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户资助20000元。
(六)成功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资助60000元;成功创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资助30000元;创建知识产权强县(市)并通过国家级验收资助50000元,通过省级验收资助30000元。
(七)获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资助30000元,获准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每件资助20000元,获准国际申请注册的马德里商标每件资助10000元。同一申请人同1年度内获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00元。
第五条奖励标准:
(一)获评国家级专利奖按等级奖励:金奖30000元,银奖20000元,优秀奖10000元,组织奖、推荐奖各3000元;获评省级专利奖按等级奖励:一等奖20000元,二等奖15000元,三等奖10000元,其他奖5000元;获得国家认定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每件奖励20000元。
(二)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户奖励30000元;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户奖励20000元;获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户奖励20000元;获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户奖励10000元。
(三)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人才,每人次奖励20000元;获评省级知识产权人才,每人次奖励10000元。
第三章申请、受理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县(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受理、初审辖区内的专利资助申请资料,于当年9月1日前将上1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受理的符合规定的专利资助纸质申报资料一式一份报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知识产权局)审批。奖励申报由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审批。
第七条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额度,负责资助、奖励经费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并对接受资助、奖励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知识产权局)每一年一次对专利资助、两年一次对奖励申报项目进行审批,对拟批准的专利资助、奖励项目在“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须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利资助项目,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知识产权局)在“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公布,按相关规定拨付专利资助、奖励资金。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要求办理相关财务手续,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不来办理相关财务手续的,视为自愿放弃该专利资助、奖励经费。
第十条申请专利资助或奖励应提交的资料:
(一)《怒江州专利资助申请表》或《怒江州知识产权奖申报表》。
(二)已获授权的国内专利应提交专利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和其相应的登记费缴费发票。
(三)已获授权的国外专利应提交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件及中文译本,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或发票。
(四)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马德里商标等相关授权证书、批准证书或批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维持6年以上(含6年)的证明资料;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五)专利权人为单位的,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专利权人出具的委托书、经办人员身份证;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提交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委托别人办理的,须提交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专利权人出具的委托书、经办人员的身份证。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含受委托代理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对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非正常专利申请、骗取或套取资助和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限期全额追回资助、奖励资金,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3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奖励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核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工作中存在违反纪律、违规操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