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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被驳回怎么办(美国商标注册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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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被驳回怎么办(美国商标注册被驳回)

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前来咨询有关美国商标注册被驳回的问题,小编也将结合多年的经验整理出来一些与美国商标被驳回怎么办这个问题相对应的答案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莫大的帮助!

美国商标注册被临时驳回,要如何回复

根据问题答复问题

1、登陆美国专利局网站,通过其商标检索系统输入商标号码,进入该商标信息页面,然后再进入该商标的档案中,可以得到该商标自申请起的所有档案。根据驳回通知书上的回复方式,应该是这个网址:

2、临时驳回的原因具体是什么?根据经验,一般的临时驳回大多是因为商品或者服务名称的问题。在驳回文件里一般也会就商品或服务名称进行说明,包括具体修改的方式以及修改成什么样,都会在驳回文件里体现出来。这里就需要根据具体的驳回原因来进行回复了。一般通过网上回复即可。也可以通过信件的方式恢复,具体看驳回原因而定。官方网递交补正文件的话,官方会有专人和你进行邮件联系。这就需要在进行补正的时候提供常用的邮箱地址。如果有二次补正的话,官方会下发补正文件,在数据库可以查询到的同时,官方会有专人发送邮件。

3、如果第2点你已经做完了,就不需要再提交什么材料了。可以根据官方的邮件回复进行答复。

美国商标被驳回了我该处理啥??

1,、明确为什么驳回。

概况:

美国商标注册被驳回的常见理由包括哪些?一般最常见的驳回理由有以下几点。注册商标描述了寻求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这是拒绝注册常用的正当理由。注册商标和一个已存在的注册商标或和一个在先申请的审理中的商标近似,这是拒绝注册中最常见和最需认真对待的理由。注册商标是个人姓氏。注册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注册商标具有地理描述或错误的地理描述。由于缺乏显著性不能用作商品或服务商标。商标属于商标法禁用条款的内容,例如由外国旗帜或徽记组成或由不道德的、欺骗性的或诽谤性的要素组成的商标。

细节:

原标题:美国商标申请注意事项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很多国内企业把商品/服务都纷纷推向海外市场,海外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美国作为世界上的发达经济体,商贸繁忙、商机无限,成为国内商家拓展海外市场的首选。本文主要从美国商标申请制度出发,简述几点常见的申请注意事项,期望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申请风险。

(一)商标申请基础。美国是采用“使用在先”主义。即商标权的获得以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为基础,商标注册证作为权利证明的一种初步证据。因此申请人应既保证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以取得商标权,又应及时注册以巩固权利。美国商标的申请基础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1、“实际使用”:该方式主要适用于申请商标已在美国使用的情况,提交申请时需同时提交使用证明。为节省手续和成本,目前较多国内申请人采用此方式,但对实际并未使用的申请人来说,需要承担诚信风险。

2、“意向使用”:该方式主要适用于申请商标打算在美国使用的情况,相关的使用证明可在初步授权后6个月内提交,每次可延长6个月,最多不得超过3年,并需缴纳额外费用。

3、“国内基础”:该方式主要适用于申请商标在中国已注册或已申请的情况,申请人可以就该国内注册或申请为基础向美国递交一份商标申请,但该申请须与国内基础相一致。

(二)区分“主簿”和“副簿”。这与英国及一些英联邦国家的商标注册簿分为a、b两部分很相似。一些缺乏显著性且缺乏第二含义,但尚能区分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可被注册到“副簿”中,“副簿”中的商标通过连续五年(大量使用的可酌情考虑该期限)的使用证明其具有显著性的,有可能可从“副簿”升到“主簿”中去。这样的规定使得一些已投入商业使用的商标不必因缺乏显著性而放弃商标注册,损失积累已久的商誉,对申请人来说,也算是一种救济。此外,对于一些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的商标,也可以通过申请转化为“副簿”注册而维持其注册性,待其通过连续五年以上的使用获取显著性后再申请转为“主簿”注册。

(三)联邦、州两级注册。在美国,商标使用者可以选择在联邦注册商标,或者在业务发生的州进行注册,除联邦商标法外,美国各州都有商标立法权,有商标的“州级注册权”,并设有州级注册机关。但各州商标局均无权接受外国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即使外国人在美国从事贸易活动的范围仅以一个州为限,要想获得商标注册也只能向联邦专利商标局申请。

(四)商品分类较细化。美国虽然遵循国际尼斯分类,但是其商品服务项目往往比尼斯分类中的商品服务项目要求更加细化。比如,商品“计算机周边设备”是尼斯分类中规范的商品项目,但是该项商品在美国不能被接受,原因就在于商品“计算机周边设备”的范围太宽泛,不具体。如果要想被美国专利商标局接受,必须细化到“键盘、鼠标、调制解调器、扫描仪、打印机等等”。此外,虽然美国对每一类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个数没有限定,但由于美国主张“使用”原则,申请人在选择商品/服务时一定要限定为确实在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切不可认为提交的商品越多,商标保护的范围就越广,从而选择一些根本没有在生产销售或提供的服务,这样做很可能会导致整个商标被撤销。

(五)商标构成要素宽泛。根据《兰哈姆法》第45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以由“文字、姓氏、象征、设计或以上之组合”构成。其中“象征”和“设计”等用词和表述比较抽象,但也同时赋予其丰富而广泛的内涵。美国商标申请可注册要素包括文字、图形、颜色、声音、气味、外观设计、商品包装、立体及其组合等。

(六)注册后的维护与续展。根据美国商标法第八条之规定,已成功注册的商标,应自注册日起第5-6年期间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使用证明,以维持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如因特别事由未使用注册商标的,应说明理由并表明不放弃使用该商标,否则将导致该商标被撤销。与此同时,如果注册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连续五年在美国使用其注册商标,则可通过申请获得“无可争辩性”的权利。一旦获得“无可争辩性”权利,注册人则拥有在贸易中使用其商标的独占权的确凿证据,并且任何第三方再也不能以该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理由要求撤销该商标注册。此外,美国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每次续展依然需提交使用证明或不使用理由,否则,美国专利商标局将撤销该商标注册。

案例:

原标题:美国商标申请注意事项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很多国内企业把商品/服务都纷纷推向海外市场,海外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美国作为世界上的发达经济体,商贸繁忙、商机无限,成为国内商家拓展海外市场的首选。本文主要从美国商标申请制度出发,简述几点常见的申请注意事项,期望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申请风险。

(一)商标申请基础。美国是采用“使用在先”主义。即商标权的获得以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为基础,商标注册证作为权利证明的一种初步证据。因此申请人应既保证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以取得商标权,又应及时注册以巩固权利。美国商标的申请基础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1、“实际使用”:该方式主要适用于申请商标已在美国使用的情况,提交申请时需同时提交使用证明。为节省手续和成本,目前较多国内申请人采用此方式,但对实际并未使用的申请人来说,需要承担诚信风险。

2、“意向使用”:该方式主要适用于申请商标打算在美国使用的情况,相关的使用证明可在初步授权后6个月内提交,每次可延长6个月,最多不得超过3年,并需缴纳额外费用。

3、“国内基础”:该方式主要适用于申请商标在中国已注册或已申请的情况,申请人可以就该国内注册或申请为基础向美国递交一份商标申请,但该申请须与国内基础相一致。

(二)区分“主簿”和“副簿”。这与英国及一些英联邦国家的商标注册簿分为a、b两部分很相似。一些缺乏显著性且缺乏第二含义,但尚能区分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可被注册到“副簿”中,“副簿”中的商标通过连续五年(大量使用的可酌情考虑该期限)的使用证明其具有显著性的,有可能可从“副簿”升到“主簿”中去。这样的规定使得一些已投入商业使用的商标不必因缺乏显著性而放弃商标注册,损失积累已久的商誉,对申请人来说,也算是一种救济。此外,对于一些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的商标,也可以通过申请转化为“副簿”注册而维持其注册性,待其通过连续五年以上的使用获取显著性后再申请转为“主簿”注册。

(三)联邦、州两级注册。在美国,商标使用者可以选择在联邦注册商标,或者在业务发生的州进行注册,除联邦商标法外,美国各州都有商标立法权,有商标的“州级注册权”,并设有州级注册机关。但各州商标局均无权接受外国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即使外国人在美国从事贸易活动的范围仅以一个州为限,要想获得商标注册也只能向联邦专利商标局申请。

(四)商品分类较细化。美国虽然遵循国际尼斯分类,但是其商品服务项目往往比尼斯分类中的商品服务项目要求更加细化。比如,商品“计算机周边设备”是尼斯分类中规范的商品项目,但是该项商品在美国不能被接受,原因就在于商品“计算机周边设备”的范围太宽泛,不具体。如果要想被美国专利商标局接受,必须细化到“键盘、鼠标、调制解调器、扫描仪、打印机等等”。此外,虽然美国对每一类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个数没有限定,但由于美国主张“使用”原则,申请人在选择商品/服务时一定要限定为确实在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切不可认为提交的商品越多,商标保护的范围就越广,从而选择一些根本没有在生产销售或提供的服务,这样做很可能会导致整个商标被撤销。

(五)商标构成要素宽泛。根据《兰哈姆法》第45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以由“文字、姓氏、象征、设计或以上之组合”构成。其中“象征”和“设计”等用词和表述比较抽象,但也同时赋予其丰富而广泛的内涵。美国商标申请可注册要素包括文字、图形、颜色、声音、气味、外观设计、商品包装、立体及其组合等。

(六)注册后的维护与续展。根据美国商标法第八条之规定,已成功注册的商标,应自注册日起第5-6年期间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使用证明,以维持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如因特别事由未使用注册商标的,应说明理由并表明不放弃使用该商标,否则将导致该商标被撤销。与此同时,如果注册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连续五年在美国使用其注册商标,则可通过申请获得“无可争辩性”的权利。一旦获得“无可争辩性”权利,注册人则拥有在贸易中使用其商标的独占权的确凿证据,并且任何第三方再也不能以该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理由要求撤销该商标注册。此外,美国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每次续展依然需提交使用证明或不使用理由,否则,美国专利商标局将撤销该商标注册。

2,找去驳回原因后改正在申请

案例:

商标名称:

麦禾酒店+MY HOTEL

类别: 43类

委托方: 长治市麦禾酒店有限公司

案件类型: 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局驳回理由: (1)该商标与张伟才372801197405287415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已注册的第4845222号麦禾商标近似。(见第1152/1164期《商标公告》)

(2)该商标与麦禾家(北京)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已注册的第9171766号麦禾家家乡小菜馆商标近似。(见第1324/1336)期《商标公告》)

(3)该商标与我的旅游代理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已注册的第4857460号我的客栈商标近似。(见第1194/1206期《商标公告》)

(4)该商标与汪亚平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已注册的第3112408号我的商标近似。(见第886/898期《商标公告》)

处理背景介绍: 之所以向您介绍这个商标,是因为在初步申请时,我们就已经知道该商标一定会被商标局驳回,但由于客户对该商标十分的喜欢,我们制定了相应的后续处理策略,并在分析可行性、相关费用后,得到客户的支持,得以实施方案。后该商标在商标局驳回后,我们立刻启动当时制定好的复审方案,于14年11月21日,得到商评委的全部支持,准予该商标的注册。

有时候一个商标不太顺利时,可能遇到一些困难,但这些困难我们是可以事先预见并解决的,但是这样的商标可能会付出比一般的申请更多的时间 ,如果事先通过代理人与客户的充分沟通,早先安排好处理策略,遇到问题时,我们就可以从容以对了。

美国商标注册出现驳回都出哪些问题了?

在美国申请的商标,被驳回原因大多是:产品或服务的使用证据(样品照片)、商标翻译和含义、外观描述、商标近似等。以下为常见的驳回原因分析图,供题主参考。

美国商标注册在什么情况下会被驳回

一.商品/服务项目的选择

虽然美国不限制提交申请的商品/服务的个数,但是由于美国主张“使用”原则,因此申请人在选择商品/服务时一定要限定为确实在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切不可认为提交的商品越多,商标保护的范围就越广,从而选择一些根本没有在生产销售或提供的服务。这样做很可能会导致整个商标被撤销。

另外,美国虽然遵循国际尼斯分类,但是其商品服务项目往往比尼斯分类中的商品服务项目要求更加细化。比如,商品“计算机周边设备”是尼斯分类中规范的商品项目,但是该项商品在美国不能被接受,原因就在于商品“计算机周边设备”的范围太宽泛,不具体。如果要想被美国专利商标局接受,必须细化到“键盘、鼠标、调制解调器、扫描仪、打印机等等”。我们建议申请人在选择准备申请的商品/服务时,可以提供该商品/服务在行业内的通用名称,而不必刻板的按照中国商标局出版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提供的商品/服务名称来进行选择。

二.美国商标注册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查询:建议客户在注册之前先查册,查册分为文字和图形查册,有文字和图形的要分别查册。

2、回执:商标申请的基本资料递交到移民局后应该说很快就可以拿到,一般在一周左右,拿到回执后商标即可在网站上查到。

3、已经在美国使用的商标须递交的使用证明:基于已在美国使用的,提供最早在美国使用的日期;一件能显示商标在美国使用的任何样本。提交的资料要能体现的确是在美国本土使用过。例如:出口e79fa5e98193e78988e69d8331333433626466到美国时的海关报关单,在美国参加展会的门票,在美国的宣传资料,在美国商店销售的相关资料,中美之间才的采购合同……(一定要真实,不然被发现,在美国的其他商标也会被撤消)

4、使用证明的提交是在公告以后,要求申请人公告宣誓:签字盖章。

三.美国商标注册后需要注意的问题

1、提交商标继续使用的声明

美国商标法第八条(b)指出,以本法第十二条(c)规定予以公告的注册商标,注册人应于注册后第六年届满前一年内(即商标注册后的第五年到第六年间)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使用声明,声明该商标在商业中继续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或声明注册人未使用该商标是基于其他特别事由,并且这种未使用并没有放弃该商标的意思。否则,在自注册公布之日起第六年届满时,美国专利商标局将撤销该商标注册。

在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很多注册人都没有注意或重视此项规定,认为只需要等10年有效期届满前进行续展就可以维持该商标的有效性。因此造成了一大批美国已注册商标因没有及时提交继续使用证明而被撤销。

2、无可争辩性的权利

美国商标法规定,如果商标注册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连续五年在美国使用其注册商标,则注册人通过申请可以获得无可争辩性的权利。一项无可争辩性的注册可以构成注册人拥有在贸易中使用其商标的独占权的确凿证据。而且任何第三方再也不能以该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理由,而要求美国上诉审判委员会撤销该商标注册。

对于真正有在美国销售其产品的注册人来说,此项规定十分有意义。然而在实践中却很少有人很好的利用了该项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注册商标和捍卫自己的权利。

3、续展

美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从注册之日起计算。自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六个月内,商标所有人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续展申请。 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提交续展申请的同时,还仍然需要提交使用声明。

注册美国商标怎么做才能避免商标被驳回

美国商标申请被驳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Sppecimen Refusal——Mockup(样品照片——实物模型)

1、解决方式

a提交新的样品照片,附上更多的销售和经营证据

b如实回答审查员的问题

c改成意向使用申请(只能延时,后面须补交)

2、预防手段

a严格把控样品照片的重要性和真实性

b向客户提供意向使用申请这种选择

c小项不贪多,样品与小项匹配(不贪不相关的类目)

(二)商标翻译和含义(Requirement for Translation)

如果翻译时使用的是【非英文】,需要提供英文版翻译

1、 解决方式

a如实提供更加详细的翻译

b被迫迎合审查员给出的翻译

2、 预防手段

a在申报前,清楚商标是什么语言,落实商标的含义

(如果是原创的词,就说没意思,无需解释“设计理念)

(三)外观描述(Requirement for Amendment to the Mark Description Statement)

注:审查员的主观判断

1、 解决方式

a详细描述商标

b迎合审查员的描述

2、 预防手段

a尽可能详细、丰富、地道、准确地描述商标外观

(四)放弃专用权(Disclaimer)——(缺乏显著性);(Describireness)——(具有描述性)

注:需提交放弃专用权申明书(商标内容可以保留,但不享有专用权)

1、解决方式

a放弃专用权

b改为 supplemental register——补充注册

前提——商标使用在先,但缺乏显著性

结果——①有证书;②商标拥有在先权,但不独占;③商标在美持续使用5年后,可改为principle

2、预防手段

a提高敏感度,对一些词事先做好Disclaimer

b缺乏显著性的词汇不要出现在商标中

(五)商标近似(Likelihood);Section 2(d)

1、解决方式

a申辩:解释不近似,有区别,说服审查员

b部分冲突的商标,放弃小的项,以保大局

c组合商标部分近似,可以删掉冲突部分,以保大局

2、预防手段

做好事先查询,避免近似

3、 特殊(suspecial)

如果与正在申请的商标相似,看时间(取决于先者是否注册成功)

(六)其他

1、疑似(人名、地名、组织、国家名称等)

2、要求全部样照——提醒:务实!!,小项不贪多,样品充分

二、总结(如何避免)

1、选择小项要精准,不能贪多。

2、样品照片和使用证据方面要真实申报。

3、尝试用美国人的思维理解商标,不论含义、描述还是其他。

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于专利申请最常见的驳回理由通常是什么?

发明人在专利申请的整个过程中会因多种原因被美国专利商标局驳回专利申请。美国专利法中的第101条可授权客体(即专利发明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第102条新颖性(专利发明不具有新颖性)、第103条非显而易见性(专利发明不具备非显而易见性)、第112条(a)说明书(专利不符合充分说明发明、实施发明的规定)和第112条(b)表达清楚(发明人没有利用权力要求来限定其要求保护的发明的界限,以使得公众能够容易地分辨发明人合法权利的界限。)都可作为驳回理由。

如上图所示,过去十年第一次核驳过程中最普遍的驳回理由就是第103条非显而易见性,占66%,其次是第102条新颖性,占38%。最不常见的驳回因素就是第101条可授权客体,仅占6.1%。需要注意的是,所有驳回原因百分比相加并不是百分之百,因为每次驳回可包含多个因素。

为什么因非显而易见被驳回的专利申请最多?

美国专利法第103条规定,专利发明必须明显不同于现有技术(prior art)。因此若专利申请因非显而易见性被驳回意味着发明是显而易见的。非显而易见性具有主观性。判定专利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的有效方法就是找一个一般技术人员,发明在申请专利时其程度对所属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尽管法庭法采用了这个方法,但还是存在争议,因为技术背景对判决结果有很大影响。专利完成时间不同,处于不同的技术水平背景中,非显而易见性判定的现有技术和一般技术人员的水平都可能会不同。

申请人应如何应对申请被驳回?

由非显而易见性被驳回的专利申请,申请人有很多方法应对第一次核驳,比如请求继续审查、诉愿、会谈或者几种方法兼有。下面我们先看下所有对因非显而易见性被驳回的专利申请采取的回应方法,再决定选择哪种方案。由于应对专利驳回的方法是多样的,因此不能确定大家优先选择哪种方法应对,但可以确定的是这些回应都是在申请被再次驳回或者专利被授予之前作出的。

在回应第一次核驳时,绝大多数申请人选择提交继续审查请求,所占比例为56.6%,选择会晤和诉愿的申请人所占比例很小,分别为6.9%和9.3%。选择继续审查请求和会晤相结合的方法的申请人,占比也很小为9.3%。包括弃权在内的其他应对方法占到了17.9%。

怎样才算成功应对专利驳回?

一些专利申请第一次驳回理由是非显而易见性,一些情况下专利虽然没有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在第二次驳回时不涉及非显而易见性,这就可以说我们成功了。”比如,第一次驳回是因为非显而易见性和可授权客体,申请人做出回应后,出现第二次驳回却因为仅仅因为可授权客体,驳回理由中没有了非显而易见性,这就说明应对成功了。

如图4所示,诉愿是回应第103条核驳的最有效的方法,其次是会晤。最无效的回应是提交继续审查请求。继续审查请求加上会晤的方法稍微提升了成功概率。虽然提交继续审查请求是应对第103条核驳最常见的方法,事实证明这个方法的成功率最低。当然究竟哪种方法最有效还要该专利案件的审查员。一些申请人看到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员和技术中心的整体情况时,很多申请人都会跳过继续审查请求直接进入诉愿程序。

答案来源:美国专利局常见的专利申请驳回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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