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厅函[2020]6号)、《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推进我区知识产权创新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知识产权与经济的深度融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纳入区财政经费预算,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 资助、奖励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突出重点、择优资助、奖励、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资助、奖励的对象为:除眉山市彭山区青龙街道、锦江镇辖区外,在彭山区依法登记申请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具有彭山区户籍或持有彭山区居住证的个人、彭山区内的院(学)校学生(专利授予日时在读)。
第五条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眉山市彭山区委宣传部和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共同对资助资金进行监管,并按照财政资金支付流程向申请资助的单位及个人拨付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二章同一专利所获得的各级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代理服务机构需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涉及的资助或奖励已享受省、市、区同类政策的不重复计算。
第二章 专利授权资助政策
第七条 专利授权资助采取授权在先、部分资助在后的方式,经审查合格,一次性给予相应资助。
第八条 最高资助标准:
(一)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专利的资助:
1、中国(含港澳台)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3000元;中国(含港澳台)发明专利(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500元。
2、中国(含港澳台)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800元。
3、中国(含港澳台)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400元。
(二)对获得外国国家(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并获得授权的涉外专利资助:
(三)同一发明创造申请多个外国国家(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并获得授权的涉外专利,最多给予3个外国国家(地区)的资助。
第九条 资助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是第一专利权人。
(二)专利证书登记的专利权人地址在眉山市彭山区内。
(三)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四)专利资助申请应自收到专利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条 申报资料
(一)《眉山市彭山区专利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含电子版),涉外授权专利还应提供专利证书中文译本。
(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专利申请资助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登记证书等。
(四)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申请注册变更等相关资料)。
(五)个人专利申请补助需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外地居民提供身份证和居住证或就读学校证明等。
(六)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
(七)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专利代理服务费的相关票据。
(八)专利权人的开户许可证资质(单位)或银行卡(个人)复印件。
以上资料复印件(每个页面企事业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字加盖手印)按顺序一式一份以A4纸张尺寸装订成册,并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备核查。
第十一条 专利资助申请常年受理,1年集中审批、兑现两次,每一年以11月30日为时间节点,在此以前提交的列入本年度资助,之后提交的列入下1年度资助。
第十二条 提交申请。申请人将第九条规定的申请资料根据通知按时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办理。
第十三条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专利资助申请进行受理、审核、审批。
第三章 商标、专利配套项目资助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加强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通过马德里体系获得申请注册的,每件给予商标权利人资助4000元。通过非马德里体系获得申请注册的,每件给予商标权利人2000元的资助。上述两项同一商标权利人当年资助商标件数不得超过3件。
第十五条 对新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示范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第十六条 对新获批的四川省知识产权试点单位、优势单位、示范单位,分别给予3万、5万、10万的资助。
第十七条 在同1年内,同时获批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 只能申请 1 次补助,补助金额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资助。
第十九条 鼓励和表彰为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及商标权利人。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专利权人4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对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专利权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对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每项给予商标权利人40万元资助。
第二十条 申请资料:
1、眉山市彭山区商标、专利配套项目资助申请表(附件2);
2、国家、省知识产权局认定或备案文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在取得相关证明资料6个月内向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标、专利配套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受理、审核、审批。
第四章 支持企业创新驱动
第二十二条 对开展技术研发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投入生产应用的企业,每项发明专利给予2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天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申请程序
(一)企业申报
由眉山市彭山区经信局制发申报通知,在规定日期前,由企业向所在地的园区、乡镇或街道办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提供当年彭山区企业做大做强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完备的申报资料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逾期不予受理。
(二)初审
在规定日期前,园区、乡镇或街道办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汇总后以正式推荐文件形式,附上申报汇总表和企业申报资料,报至区企业做大做强扶持政策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彭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审批程序
在规定日期前,由区经济主管部门对申报资金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后形成初步意见报区企业做大做强扶持政策审核领导小组,提请领导小组及时召开工作会会审。会审通过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审定通过的项目按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资料
当年彭山区企业做大做强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3、附件4)、相应证书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申报表需属地政府或园区审核盖章)。
第五章 版权奖励
第二十六条 设立彭山区版权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区委宣传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8名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局、区科技和数字经济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文联、区社科联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及相关专家2人担任,负责彭山区版权奖的各奖项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新闻出版局(区版权局),负责评审细则制定及评审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申报彭山区版权奖的作品分为文学艺术、电影电视、音乐戏剧、计算机软件、动漫游戏、美术摄影书法等门类,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人对申报作品拥有著作权,并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申报作品具有较高文学艺术价值或学术价值或较强创造性,并已获得相关部门或行业机构的表彰奖励。
(三)申报作品在较大范围内得到推广、使用或传播,并产生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四)申报作品不存在版权权属纠纷或其他版权纠纷。
第二十八条 彭山区版权奖的奖励等级及入选条件:
(一)等级: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3个等级。
(二)入选条件:
1、一等奖:获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表彰奖励;
2、二等奖:获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表彰奖励或国家级专项协会奖项(有等级则为一等奖以上);
3、三等奖:获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或省级专项协会奖项(有等级则为一等奖以上)。
第二十九条 奖励标准:
(一)文学艺术、美术摄影书法类:一等奖每项奖金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2万元、三等奖每项奖金0.3万元;
(二)电影电视、音乐戏剧、计算机软件、动漫游戏类:一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5万元、三等奖每项奖金1万元。
第三十条 申报办法:
(一)每一年评奖一次,彭山区版权奖的候选项目须经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单位推荐。
(二)推荐单位须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填写推荐意见后报评审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申报资料:
(一)《眉山市彭山区版权奖申报表》(附件5)
(二)作品原件或复制件。
(三)《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创作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五)作品的出版物、获奖证书、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相关证明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推荐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办公室对申报资料汇总后,分别组织相关领域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根据评审要求评选出获奖奖项的建议名单。
(二)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小组提交的奖项建议进行复审,明确拟获奖名单和奖项等级。
(三)拟获奖项报区政府批准后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公示、异议处理及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的资助、奖励的对外公示。经审批批准审定明确的资助、奖励名单对外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按程序给予资助、奖励,对有异议的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资助。
第三十四条 对公示的资助、奖励对象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自资助、奖励名单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资料及必要的证明资料,涉及商标、专利的送交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及版权的送交彭山区委宣传部,并提供联络方式,逾期不予受理。
资助、奖励标准,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五条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利、商标奖励资助的异议协调处理,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彭山区委宣传部负责版权资助的异议协调处理,由评审办公室会同各专业评审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区评审委员会审议。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有配合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彭山区委宣传部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的义务。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异议双方。
第三十六条 依据本办法申请资助、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对提供虚假资料、采取非正常专利申请、行贿骗奖等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和核实,对已领取的资助、奖励资金全额追回,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眉山市彭山区委宣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3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眉山市彭山区科学技术局2015年印发的《眉山市彭山区科技局专利资助办法》(眉彭科〔2015〕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