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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协定中商标异议及优先权程序(申请知识产权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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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协定中商标异议及优先权程序(申请知识产权需要注意什么)

(一)异议程序1.异议程序立法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规定了异议程序,作为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目的在于保障商标确权公正、公开,提高注册商标审查质量。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国采取的是注册商标前提出异议的方式,商标的异议期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异议人的资格没有限制,任何人都能够提出异议。异议的理由内容范围很广,涵盖注册商标的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包含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含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含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异议的结果上,若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发给注册商标证;若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申请注册。2.超出TRIPS最少标准义务TRIPS协定第十六条规定成员能够选择给予对商标的申请注册提出异议的机会,但设置异议程序并不是WTO成员必须承担的义务。中国设立异议程序超出了TRIPS协定的要求。(二)优先权程序1.优先权立法商标法第二十四条与二十五条中对优先权进行规定:包含国际优先权与展览优先权。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获得国际优先权的条件是注册商标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依据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人能够享有优先权。同时要求,应当在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情况下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2.符合TRIPS协定义务要求商标法第二十四条优先权的一般性规定符合巴黎公约第四条A项的规定,商标法第二十五条对国际展会的商标优先权规定符合巴黎公约第十一条的义务要求。因此,在优先权立法方面,中国符合TRIPS协定最少义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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