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三十余年的迅速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见表2-3:主要类型具体类型主要法律、法规(部分国际条约)著作权(广义)著作权《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以及实施条例邻接权《著作权法》以及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外国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伯尔尼公约》专利权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民法通则》《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商标权申请注册商标权《民法通则》《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驰名商标权《巴黎公约》与《TRIPs》《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商业秘密权技术秘密权经营秘密权《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知名商品权名称权、包装权、装潢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权即厂商名称权(或商号即字号权)《巴黎公约》《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地理标志权(或原产地名称权)《商标法》《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特殊标志权一般特殊标志权《特殊标志管理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权《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科技成果精神权利发明权、发现权其他科技(技术)成果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植物新品种权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