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学界普遍认可,知识产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是仅就其财产权相对于不动产、动产的有形而言的。依传统民法理论,财产可分为有体财产与无体财产两大类。前者是指占有一定空间,具有一定形状和体积,人们用五官可感知的某种物质实体;而后者则为人类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财富,没有形体,不占有空间。智力成果虽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但可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仅有这样,智力成果才能为人们所了解和利用,从而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并显示其价值。同时,智力成果具有广泛的传播性和相对的先进性。通过交流,智力成果可为许多人所掌握,且在相对阶段内具有先进性。随着科学技术、人类认识的发展,原有的先进的智力成果必将为更先进的智力成果所代替。从这个角度讲,智力成果实质上是一种信息,因此,有学者也将知识产权法称为“信息保护法”。(二)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在知识产权领域内,除商标权不直接涉及人身权利内容外,其他各类权利均包含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内容。人身权是指基于智力成果创造人的特定身份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发明人及设计人标明权等。人身权与智力成果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而不能转让、赠与和继承。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是指知识产权人依法享有获得一定报酬和奖励的权利,如专利、商标及作品的许可使用费等。与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不同,其财产权能够转让、赠与和继承。在理论上,这种现象被称为“一体两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这是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最突出的1个特点。知识产权因此而成为独立于民事人身权和民事财产权之外且与之并列的一种民事权利类型。知识产权法中的人身权及财产权与民法中的人身权及财产权是否相同是1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学界普遍认可,知识产权在其法律属性上,是民事权利的一部分,且我国《民法通则》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私权加以规定,并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将知识产权作为专节。我国《担保法》、《物权法》中也专门就知识产权的质押作了规定。但知识产权法中的人身权及财产权与民法中的人身权及财产权在权利产生的基础、权利的具体内容、权利表现的形态、权利实现的途径、权利保护的限制以及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等方面有所不同。(三)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无论是有体财产还是无体财产,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必须以法律的确认为前提。对于有体财产,只要能被民事主体所控制和掌握,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便可构成民事主体财产的一部分,通常均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必须法律逐项加以确认。知识产权则不同,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为一种民事权利,并不代表着人们对其掌握的智慧成果都享有民事权利。什么“智慧成果”能够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须由法律具体规定。有的知识产权的取得还须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经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审批。因此,当1个国家在一定阶段未实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或者对某种“智慧成果”没有规定可获得知识产权时,人们对“智慧成果”的产权就无从谈起。就此意义能够说,知识产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容许当事人自由创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