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韦伯提出合理性这一术语以来,合理性问题就备受关注。在20世纪,合理性问题成为当代哲学的1个前沿问题。在知识产权领域,合理性是知识产权法哲学的1个重要范畴,甚至被看作知识产权法哲学的价值所在。尤其是知识产权争端在全球备受关注的情况下,其合理性成为举世瞩目的热点问题。知识产权的合理性主要是对承认并保护知识产权的合理性或正当性进行论证,从而说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的基础。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一种舶来品,与其他部门法一样是政府推动的结果,不同的是政府在设立知识产权制度初较其他部门法更缺乏自主性,法制目标的设计更缺少本土化,郑成思指出,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实体规定,均来自几个重要公约。有的学者认为,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从来没有哪1个部门法像知识产权法这样在其立法进程中受到了如此巨大的外来压力和影响。在建立健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历史进程中,尽管存在着中国经济社会科技文化不断发展所产生的内在要求,可是,来自美国的经济、政治和外交压力显然是重要原因。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现存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合理性分析,以此作为我国为一种非民族文化传统上的权利找寻1个合适地位的理论依据。现在通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大体产生、发展于启蒙运动———20世纪中期,这一制度设计所蕴含的价值理念与它所产生、发展的时代精神相契合而具有时代合理性。鉴于法律制度的价值隐含在其具体规定中,笔者将通过对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主体、客体、内容的分析证明上述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