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入近代以前,人类主要通过体力劳动创造财富,劳动的过程也就是物质财富增长的过程。可是近代以来,脑力劳动在创造社会财富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脑力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它转化成的物质财富必须工业化、市场化的过程,国内仅有通过工业化、市场化生产出承载智力创造成果的物质载体,并得到市场的认可,才能获得更高的经济或社会效果,实现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财富增长的目的。作为激励智力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设计时采取了与物权不同的赋权原则。立法者将知识产权构设为一种“准财产”,知识产权只是潜在的财产,拥有知识产权并不代表着直接拥有了财产,它只是获利的法定许可和预期,知识产权权利人仅有将知识产品投入生产,经过市场的认可方可获益。总之,知识产权的收益与其获得市场认可的程度,或者与公众需求的程度成正比,这种制度设计必然驱使发明人或投资者选择具有市场前景的产品进行开发,并督促知识产权权利人将智力创造成果及时进行工业化、商业化,从而促进经济的繁荣与发展。综上所述,产生于西方15世纪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虽历经发展流变,但其内核始终具有时代和地域特色,它并非是基于自然法的劳动学说而建立,而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保护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智力创造成果而作出的制度设计。这一制度设计的精神内核在于:从人类追求利益的本性和市场运行的客观规律出发,鼓励人们利用自然规律进行创新,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并将其商业化、市场化。这一设计秉承了工具理性的精神内核,以追求效率、促进财富增长为目标,充分发挥了制度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财富方面的作用,具有时代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