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专利资助与奖励
(一)国内专利资助。以第一申请人和第一权利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含港澳台)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5000元资助,每家单位每一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国外专利资助。以第一申请人和第一权利人依据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申请,获得欧盟、美国、日本、韩国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4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2万元/件。同项专利在多个国家获得授权的,资助国家不超过2个。每家单位每一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商标资助与奖励
(一)国外商标资助。新获得国外注册商标的,每件资助5000元,每家单位每一年国外商标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同一商标获得多次境外注册商标的,资助国家不超过2个。
(二)驰名商标奖励。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地理标志商标奖励。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资助。企业、科研组织、高等学校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且通过第三方认证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本办法实施后通过认证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有效期满后,首次通过再认证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
参考依据:《重庆两江新区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