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充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同原《商标法》第四十条相比,对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准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并且与《刑法》的规定在立法用语上保持一致,从而避免了理解和适用方面可能出现的歧义。第必须是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第二,与注册商标人使用的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第三,使用相同商标的产品必须是同一种商品。凡满足这三条的,同时在情节上、数量上符合该罪立案标准的,注册商标人即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工商行政管理或人民法院在处理或审理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时,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也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对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罪、销售别人假冒申请注册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具体的刑事责任:(1)未经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销售明知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贲任人员,依据上述有关规定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