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注册人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更的,商标注册人应当一并变更其全部注册商标。需要一并变更的注册商标,申请人不再使用的,可以注销。
(2)变更申请需要补正/更正的,商标局将发出补正/更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更正。申请人逾期不改正的,商标局有权将变更申请视为放弃或者不予批准。
(3)注册商标变更申请获得批准后,商标局向申请人颁发变更证书。
(4)未注册商标申请变更的,商标局在核准变更后向申请人发出核准通知书。
(五)变更申请被视为放弃或者不予批准的,商标局将发出放弃通知书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6)普通商标变更申请获得批准后,变更证书只发给代表。
(7)申请人直接以纸质形式办理的,商标局将根据申请表填写的地址将相应的文件邮寄给申请人;受商标代理机构委托,送达代理机构。
(8)变更商标代理人仅指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后,申请注册的代理人申请变更。商标核准注册后,申请变更代理人没有意义。如需代港澳台及外国注册人受理后续被动案件的相关文件(如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案件、成为普通名称注册商标的撤销案件、无效宣告案件),应向相关变更文件的收件人申请。
撤销、异议、拒绝注册审查、驳回注册审查、无效宣告案件中的代理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应当直接向案件审理部门提出更换代理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