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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具体内容是什么?(申请知识产权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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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具体内容是什么?(申请知识产权需要注意什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注册商标和管理的工作。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为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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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小说写作者在写完一本小说的情况下,为了不被人抄袭或者其他的行为,都会去申请知识产权法保护,那么对于,知识产权法是只保障者一类还是能够保护其他的,可能大多数人都像小编一样不是太了解,今日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关于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内容。

一、知识产权法的简介

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各国普遍获得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区划知识产品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界限并调整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工具在各国普遍确立,并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拓展、丰富和完善。特别是在经济发展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迅速,不断变革和创新,当前世界经济已经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已是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动力,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提升市场核心竞争优势和进行市场垄断的手段,知识产权制度因此成为基础性制度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已经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考虑、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经贸政策相结合,知识产权战略构成了国家发展总体战略的组成部分,对实现国家总体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2005年中国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同时中国政府也不断地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仅是1个学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引入注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这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内容,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厚实的积淀。

二、知识产权法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注册商标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为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注册商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注册商标。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全国知识产权局长会议

第五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未经核准申请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六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七条商标使用的文学、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申请注册商标"或者申请注册标记。

第八条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 "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申请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九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知识产权法

第十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第二章 注册商标的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十二条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申请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注册商标必须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变更申请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注册商标的审查和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别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申请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十八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别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十九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能够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申请注册,发给注册商标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申请注册。

第二十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知识产权法

第二十一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能够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能够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第四章申请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二十三条 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必须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申请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能够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申请注册商标。每次续展申请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申请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注册商标人能够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五章申请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二十七条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能够自该商标经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1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知识产权法

第二十八条对核准申请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二十九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条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2)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

(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能够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

第三十二条申请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申请,不予核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申请注册,能够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能够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1)冒充申请注册商标的;

(2)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3)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三十五条对商标局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能够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能够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知识产权法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三十七条 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三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能够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四十二条本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知识产权法

第四十三条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本法施行以前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网上关于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内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台的知识产权法的条例内容。从上面的内容来看,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假如未经本人同意的,抄袭或者侵犯了知识产权,都是不合法的,都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并且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因此以后我们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首先要注意一下期限的问题,以防导致不可预料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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