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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与别人在先权利相冲突(怎么申请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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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与别人在先权利相冲突(怎么申请商标注册)

所谓别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或在先权利),是指别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以前,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先权利至少应该包含如下一些权利:(1)著作权;(2)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3)受法律保护的企业的名称权或商号权;(4)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包含受法律保护的地理标志);(5)公民的姓名权;(6)公民的肖像权;(7)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如域名权、某些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者的对该未申请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等。申请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标志,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上述标志有可能与别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如文字标志可能与别人的姓名权、企业名称权、商号权相冲突,图形标志、颜色组合标志可能与别人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肖像权相冲突,三维标志可能与别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冲突,字母、数字标志可能与别人的域名权相冲突,等等。知识产权协议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得损害已有的在先权。对在先权利的保护,原《商标法》中没有规定。1993年修改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时增加了对“在先权”保护的规定,但设定了“主观恶意”的前提,即仅有当行为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法律才出面干涉,否则法律不管,这一规定对在先权利的保护是不全面的,由于对于在先权利,不管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都不得侵犯。新《商标法》完善了对在先权利保护的规定,该法第八条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别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根据商标法的上述规定,假如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与上述别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时,商标局将不予核准申请注册,已经核准申请注册的,要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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