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根据史料记载,北宋神宗(公元1067~1085年)继位前,为保护国子监刊印的《九经》,朝廷曾下令“禁擅镌”该书,即禁止一般人随便刻印这部书,假如想要刻印,必须先请求国子监批准。这实质上是保护国子监对《九经》监本的刻印出版的一种专有权,与欧洲著作权产生以前的出版特许权极为相似。宋朝同样也出现过山东刘家“功夫针”铺使用“白兔”作为商品标志的事例,这个“白兔”标志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与现代商标的特征也非常相近。但在中国封建社会,经济上始终以自然经济为主,商品经济从来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法律上贯彻重刑思想,始终没有建立起私权体系,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基础和法律思想的这些特点,与创建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西欧国家迥然不同。中国的封建社会不具备孕育知识产权制度的土壤,因此在宋代曾经出现过的著作权和商标权的萌芽,也只是在中国古代历史长河中如流星般划过一道绚丽的光彩,随即消逝无痕。中国近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大部分是全盘从西方国家引进的。欧洲的情况与古代中国大不相同。早在古罗马时代,罗马法就奠定了较完备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并形成了无形财产权的理论,其时无形财产权的客体还主要是债务、继承权等权利,虽与知识产权无关,但却为后来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提供了理论基础。中世纪早期的欧洲是封建割据的时代,战争频繁,经济主要是庄园式自然经济,科技和生产力发展停滞,史称这一阶段为欧洲的“黑暗时代”。到了中世纪中后期,随着工场手工业的发展,沿地中海形成了欧洲的贸易中心,出现了威尼斯、巴黎、里昂等商业城市。欧洲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封建制度逐步解体。随着商品经济在欧洲的蓬勃发展,人们对自由和权利的渴望孕育并爆发了席卷欧洲的“三R”运动,即罗马法复兴运动、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运动。在这个阶段,欧洲商品经济得到了空前发展,生产力水平得到了大力提升,各种新技术不断涌现,以人文主义为中心的新思想得以确立。知识产权制度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孕育形成的。中世纪欧洲行会组织比较发达,行会是城市中最主要的经济组织和社会互助组织。行会对外垄断本地市场,对内通过制定严格的规则来约束会员。行会规定,不参加行会的人不得营业,严格限制外地人在当地的经营。行会内部则实行统一价格,禁止个人的垄断和暴利。行会制度限制了创造发明。为了突破行会限制,吸引更多掌握先进技术的人才,英国在13世纪,由国王对到英国传授新技术、制造新产品的外国技术人员颁发“保护令”。15世纪的威尼斯对发明人授予特许“专卖权”,取得专卖权的发明人能够不受行会的管制,自由经营销售其发明的新产品。1421年,意大利人布伦内莱希因其发明“装有吊机的驳船”被授予3年的垄断权,取得了第1个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1474年,威尼斯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该法规定,发明人对其发明享有10年的垄断权,任何人未经发明人同意不得仿造与受保护的发明相同的设施,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仿造设施也将全部被销毁。这部法律确立了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其影响延续至今。1623年,英国颁布垄断法案,规定国王能够对新产品的发明人授予14年的独家生产或制造此类产品的权利。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著作权制度的产生,源于活字印刷术在欧洲的传播。欧洲在活字印刷术传入以前,主要以口耳相传和手抄誊写方式来进行文化传播和书籍复制。刻版印刷虽早于活字印刷被使用,但因其制版困难,也不能从根本上扭转文化的传播方式和途径。13世纪欧洲的旅行家发现了中国的活字印刷术,并将其带回欧洲。1450年,德国人在此基础上发明了金属活字印刷术。德国人在1469年将金属活字印刷术引进威尼斯后,取得了当地政府赋予的5年的印刷专利。期满后,更多的人开始进入印刷行业印刷销售书籍,成为出版商。当时金属活字印刷设备购置不易,出版商出版书籍必须投入大量资金。威尼斯政府就通过授予特许权的方式,赋予这些出版商对某些书籍垄断印刷和销售的特权,以便其能够早日收回投资。这种被称为印刷专利(PrintingPatent)的出版特许权,本质上是统治者赐予的特许经营权,而非财产权,保护的也不是作者,而是出版商。尽管后来作者也能够从出版商那里获取一定的报酬,但其依据仅是基于双方的契约,而没有把作者获取报酬的权利视为一项财产权。1544年,威尼斯颁布法令,规定出版商必须征得作者或其继承人的同意后才能被赋予对该作者所创作书籍的出版专利,这项制度形成了对作者权利的间接保护。随着威尼斯逐渐衰落,英国的势力逐渐兴起,欧洲的商业中心转移到了英国。英国在1475年引进德国金属活字印刷术后,其书籍出版商也以国王特许方式保护其出版独占权。宗教改革运动和文艺复兴运动造就了大量宣扬民主政治和科学思想的书籍在民间迅速传播,对国王和宗教权威形成了有力的挑战,因而被视为异端邪说。国王于是通过印刷行业行会,以赋予行会出版独占权为条件,要求行会对其成员进行出版管制和内容审查。出版商仅有先在行会登记才能取得国王赋予的印刷专利,书籍印刷后需向行会交存五本样书。会员依据行会的管理规则取得书籍的独占权,这就是行会出版权(StationeryCopyright)。1623年,英国议会通过垄断法案,规定国王除有权对新发明赋予独占权外,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赋予任何专利独占权,出版商的印刷专利被取消,仅存行会出版权。行会出版权原本没有法律效力,议会通过授权法,要求发行书籍必须取得行会出版权,将其合法化。授权法在1694年失效后,行会出版权失去了法律效力,导致英国出版业陷入混乱。而在作者方面,随着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作者开始主张对创作本身的保护,强调对自己作者身份的彰显,要求出版商在出版书籍时必须标明作者的姓名,认为作者对作品的权利不仅仅限于财产权部分,还具有人身权的属性,视作品为自己精神创造的产物。经过出版商和作者的不懈努力,英国议会于1709年通过了《安娜女王法令》,这部法律的全名是《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阶段内之权利的法》(以下简称《安娜法》)。《安娜法》吸收了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对作者权利予以法律保护,但保护范围比较有限,保护的作品类型仅有书籍,并且规定须登记才能取得保护,保护期限仅有14年,期满能够再延长14年。《安娜法》是近代第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法典。此后,英国陆续于1734年颁布了《雕刻著作权法》,1814年颁布了《雕塑著作权法》,1833年颁布了《戏剧著作权法》,1862年颁布了《美术作品著作权法》,逐步形成了完备的著作权保护体系。不分中外,人类自古就有在物品上刻印标记的现象,这多是作为区分物品所有权的标记,与商标存在本质的不同。在欧洲工业革命以前,商品生产主要以工场手工业为主。商人和手工业者都通过加入行会来取得经营资格,并受行会的控制和保护。行会要求成员必须在其生产制造的商品上使用行会的标记,一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保持行会的垄断。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行会制度逐步衰落,商品生产者开始使用自己的标记。1618年,英国法院在一起诉讼案件中,对商品提供者的专用标记予以法律保护。18世纪的工业革命彻底改变了欧洲的经济,机器大工业取代了工场手工业。机器化生产使得产量大增,而地理大发现后的殖民主义,也开拓出了世界市场,这使得欧洲率先进入全面的商品经济时代。商品生产者为了区分商品来源而使用的专用标记逐渐固定其形态,并具备了脱离商品本身而独立存在的价值。1803年,法国制定了《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其规定假冒别人商标将被处罚。1804年,法国颁布的《拿破仑民法典》明确规定,商标应与其他财产一样受到法律保护。1857年,法国颁布了《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标法。随后欧美等国家相继制定了各自的商标法。专利权制度、著作权制度和商标权制度分别出现后,因其能适应和促进商品经济发展,而先后被欧洲各国所采纳,并传入美洲和亚洲,美洲和亚洲各国通过国内立法,也纷纷建立了自己的专利权制度、著作权制度和商标权制度。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都是依据各个国家国内法所授予的独占权,因此具有地域性的特点。这使得权利人在某一国家获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却不能同时在其他国家受到同样的保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国尝试通过以订立国际条约的方式来协调各国的立法,使权利能突破国界,在外国也能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1883年,《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缔结,这是国际上第1个有关工业产权,即专利、商标保护的国际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缔结,这是有关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奠定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为外国人提供本国法律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和规定成员国在制定本国知识产权法时应遵守的最少保护标准原则。197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正式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世界上保护知识产权最重要的国际组织,管理有包含《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在内的27项国际条约,还与别的国际组织共同管理有两项国际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含:(l)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的权利;(3)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4)关于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6)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以及他商业标记的权利;(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由于知识产权保护而引起的国际贸易摩擦和冲突时有发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于1986年开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将知识产权列入了议题。1994年谈判结束,决定成立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乌拉圭回合谈判形成的最终文件之一,也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础文件之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构建了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它涉及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包含计算机软件)、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工艺品的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七大类知识产权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