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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的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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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的主观方面

假冒专利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故意。直接故意能构成本罪这一点学界并没有争议。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当行为人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别人的专利号,在广告、其他宣传资料或合同中使用别人的专利号,伪造或者变造别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时,他对其行为会给专利权人造成重大损失,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进而侵犯国家专利制度的后果是明知的。可是,他为了损害专利权人的商誉,为了挤垮竞争对手,获得非法利益,希望这样的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对于间接故意能否构成本罪,学界的观点并不一致。大多数学者对此持否定态度,但也有部分学者持毫无疑问态度。我们认为,假冒专利罪的主观心理状态也能够是间接故意。由于,假如行为人的假冒行为是为了损害专利权人的商誉,那他毫无疑问是对这种损害别人商誉的后果是希望的。可是,假如行为人只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那他未必会希望专利权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也即,行为人可能只想“利己”,而并不想“损人”。有学者认为,间接故意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场合:(1)行为人在实现某一犯罪意图时放任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另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2)行为人为了追求某种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3)行为人在实施某种直接故意犯罪的过程中,为了达到该犯罪目的,又实话另一行为,放任另一犯罪结果的发生。我们认为,假冒专利罪的间接故意就属于其中的第一种情况,即行为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放任其行为可能损害专利权人利益后果的发生。过失不可能构成假冒专利罪,这一点是学界公认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尽管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假如行为人由于过失在自己的专利产品或其包装上,或者在广告中、合同中标错了专利标记或专利号,而这个专利标记或专利号恰好是别人已经获得了专利保护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那么,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缺乏假冒别人专利的故意,因此不构成假冒专利罪。有的学者认为,假冒专利罪在主观方面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可是大多数学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由于我国《专利法》和《刑法》都没有对此作出明文规定,一般情况下,在中国刑法中,假如没有明确指出构成本罪必须具有特定的目的,那么就不能把特定的目的作为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在实践中,假冒专利的行为人也并不都是出于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如,有的行为人就纯粹是为了损害专利权人的商誉,而制造一批伪劣产品并标上别人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意图在不正当竞争中挤垮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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