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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的客观方面

  
很多企业对假冒专利罪的客观方面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假冒专利罪的客观方面,希望大家能对假冒专利罪的客观方面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假冒专利罪的客观方面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假冒专利罪的客观方面

(一)违反了国家专利管理法规这里的专利管理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以及他保护专利权的法律、法规。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授予的条件和程序,专利权人的权利以及对专利权的限制等,禁止非专利权人假冒别人专利、实施专利侵权行为或冒充专利行为。《专利法实施细则》还对什么叫假冒别人专利,什么叫专利侵权,以及什么叫冒充专利等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从而使非专利权人明白:什么样的行为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并且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不得以自己的非专利产品和方法冒充别人的专利产品和方法;也不得以自己的非专利产品和方法冒充专利产品和方法。《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假冒专利的规定是我们正确认定假冒专利犯罪的重要依据。(二)实施了假冒别人专利的行为关于何为假冒别人专利的行为,学者们众说纷纭,争论不休。第一种观点认为:假冒专利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非专利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权人的专利号或专利标记,以自己的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第二种观点认为:假冒专利行为,是指在专利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擅自使用;或虽经专利权人许可,但拒不与专利权人签订合同、支付专利使用费而使用的;被许可使用专利的人违反合同约定而容许第三者使用或出卖别人专利的。第三种观点认为:假冒专利行为的类型大致有两种,一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二是未经许可,在自己制造、使用、销售的非专利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权人的专利名称、专利标记或专利号;故意制造、销售、仿制别人的专利标记;或者在对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图片展览、订立销售合同时冒充专利权人专利产品。第四种观点认为:假冒专利行为是指采用欺骗手段,在专利管理机关登记,冒名骗取专利权的行为①。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其他观点,这里不再一一赘述。能够说,上述第一种观点所描述的行为是大多数学者所公认的最典型的假冒专利行为,其他几种方法中所描述的行为有许多都是专利侵权行为。能够说,大部分学者都能准确地区分假冒专利行为与冒充专利行为,可是对于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则容易把它混淆为假冒专利行为。关于假冒专利行为与专利侵权行为的区别,我们将在下一节“假冒专利罪的定罪”中集中论述。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该法第84条以穷尽的方式列举了假冒专利的四种表现形式,从此终结了假冒专利行为没有明文规定的历史,各种学术争论也可就此画上1个句号了。该法第84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别人专利的行为:(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别人的专利号;(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资料中使用别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别人的专利技术;(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别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别人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者变造别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2004年12月22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6条规定的“假冒别人专利”的行为:(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别人专利号的;(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资料中使用别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别人专利技术的;(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别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别人专利技术的;(4)伪造或者变造别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我们认为,从以上规定能够明显看出假冒专利行为有1个基本特征:即非专利权人以某种方式实施了假冒行为,这些方式能够是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别人专利号,在广告或宣传资料中使用别人的专利号,在合同中使用别人专利号,或者伪造、变造别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可是,无论使用何种方式,行为人都直接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从而使社会公众误认为行为人的产品或方法是别人已经获得了专利保护的产品或方法。因此,我们认为判断是否是假冒专利行为的1个着眼点是:行为人是否未经容许使用了别人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至于行为人所生产的产品的质量或所使用的方法的技术水平怎样均在所不问。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的规定,我们认为能够从中推断出下列两种行为都应属于假冒专利行为:(1)行为人所生产的产品是粗制滥造的,或所使用的方法的技术水平很差,并且未经专利权人容许以某种方式使用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2)行为人所生产的产品是自己已经获得了专利保护的产品,或者行为人所使用的技术是自己已经获得了专利保护的技术,(也能够是这种情况,行为者实施假冒行为时,自己的产品或方法还没有获得专利保护。可是,在被别人提起诉讼后,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而申请了专利,其次谎称自己以前的假冒行为纯属过失。)可是行为人未经其他专利权人的容许以某种方式使用了其他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一般情况下,人们容易理解第一种情况下的行为属于假冒专利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影响了专利权人的商誉,给专利权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可是,后一种情况也会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由于这种行为往往挤占了专利权人的市场份额,甚至会使专利权人在竞争中被淘汰。必须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第一,并不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两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就会构成假冒专利罪,由于这些都只是属于假冒专利行为而已,至于是否构成犯罪,还得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第二,可能还会有人质疑说:假如行为人聪明一点,无论怎样侵犯别人的专利,只要不标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不就能够逃脱刑法的制裁了吗?应该说上述质疑是有道理的,可是无论怎样这只是属于专利侵权行为(我们将在下一节重点论述),尽管它可能会给专利权人造成巨大损失,可是为了贯彻罪行法定原则,还是不能把这种行为定为假冒专利罪。第三,并不是只要未经容许使用了别人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就是假冒专利行为。例如,行为人生产的产品与别人的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相同,且标注了别人的专利标记、专利号,那这种行为只能是专利侵权行为。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以下情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技术转让合同终止后,行为人仍然进行与该专利有关的生产或其他行为。(三)情节严重假冒别人专利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假如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属于一般的违法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假冒别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6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假冒两项以上别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假冒专利罪是贪利性质的犯罪,因此,要衡量行为人是否“情节严重”,就应该考虑行为人非法所得数额的大小以及给专利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大小;上述第3项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应该是考虑的因素。假如行为人因假冒别人两项以上的专利,则表明其主观恶性比较大;对于上述第4项,我们认为,还有一些因素应该考虑,如:专利执法人员假冒别人专利的,行为人的手段、动机、目的恶劣的,等等。我们认为《上海市二院二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试行)(2000年10月25日)》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该《意见》规定:刑法第216条的假冒专利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假冒别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假冒专利的手段、动机恶劣的;假冒专利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假冒专利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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