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于17、18、19世纪开始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最早的推行者,也是最大的受益者。英国作为近代欧洲工业革命的发源地,同时也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发祥地,于1623年颁布的《垄断法》(StatuteofMonopolies),是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这部法律的施行极大地推动了当时英国采矿、冶炼、运输、手工业制造等各个产业的发展,实施100年所创造的物质财富是英国建国十几个世纪的总和。1851年英国发起并主办第一届世博会,展示了英国最新的工业成就,包含珍妮纺织机、蒸汽机车等以专利形式存在的技术发明,充分展示了制度创新对科技创新所起到的作用,而其他国家展示的则是农产品、手工业制品。中国当时参展的唯一产品是茅台酒。1709年英国颁布的《安娜法令》为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该法确立了近代意义的版权思想,对世界各国后来的版权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看,14世纪中叶(明朝初年)的中国,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以及教育与资本积累的水平丝毫不亚于18世纪70年代的英国,但工业革命却发生在英国而没有发生在中国。中世纪中国在向近代中国的发展过程中,缺乏1个必要的链接,也就是企业家阶层的缺失。按照熊彼特的观点,企业家是创新精神的人格化。经济学家若斯认为,中国缺少企业家阶层,也就不会有技术创新,从而就不会有产业革命,这一切都源于制度的缺失,也就是没有知识产权制度所致。中国是在近代社会才有了知识产权制度。清政府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先后颁布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注册商标试办章程》以及《大清著作权律》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比西方国家晚了将近200年,比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也晚了将近100年。尽管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但国际化进程较快,目前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差距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制度的运用能力和水平。目前所有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总共178个)都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1900年以前45个较为发达的国家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使由个人兴趣支撑的零散的技术创新活动变为由利益驱动的有组织的技术创新活动,其整个工业面貌发生了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