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客体又称为保护对象,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本质上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即所谓的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与物质产品(即民法意义上的有体物)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知识产品主要包含两类:一是创造性智力成果,包含作品以及传播过程中创造出的新的知识产品、发明创造;二是经营性标记。第一类发生于科技文化领域,第二类产生于工商业领域。分述如下:1.作品以及传播中的派生成果。泛指文学艺术领域中以不同表现形式出现并且具有原创性的智力成果(著作权客体),以及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与原创作品有关联的各种智力成果(邻接权客体)。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又能够分为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和科学作品等;作为邻接权客体的知识产品,主要包含版式设计、艺术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节目等。2.发明创造。一般是指在工业、农业、商业等产业领域中根据科学原理作出的各种技术方案,它通常是专利权的客体。不同国家关于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发明创造的范围及保护方法不尽相同,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3.经营性标记。一般是指在工业、农业、商业等产业领域中能够标示产品来源和厂家特定人格和商誉的区别标记,包含商标、商号、产地名称等。经营性标记能在多种场合使用,不但能够标注在商品以及包装资料上,还能使用于多种宣传媒介的制作。经营性标记通常是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客体。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