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注册登记,每个地理标志奖励持有人10万元。受奖励的地理标志,需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农业农村部颁发的有关证书。
第五条 被核准的旅游景区(包含AAA级乡村旅游示范村)集体商标,每件给予持有人5万元奖励。受奖励的集体商标需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注册商标证书。
第六条 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对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并补助5年的专利年费。受补贴的发明专利需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第七条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资助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最多不超过5万元。申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资助的,须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
参考依据:《忻州市知识产权奖励资助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