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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利限制(什么是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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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利限制(什么是商标权)

商标权受到系列限制,并非所有使用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标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别人正当使用。”这是有关商标合理使用的规定。这条规定并不涉及商标的效力问题,由于含有商标通用名称商标不一定无效,例如“美国标准”。既然含有商品通用名字、功能、用途以及地名等的商标均能够获得商标权,商标权人就不能禁止别人使用商标包含的这部分属于公共领域的东西,否则将使得商标权利无限变大。与商标权利限制有关的还有商标权利用尽。所谓商标权利用尽,是指商标权利人将生产或者授权生产的带有其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后,别人能够自由使用或再转卖其商品,而不构成侵权。各国一般都规定商标的国内权利用尽,但对于商标权利国际用尽,即商品“平行进口”问题却没有一致看法。一般而言,商标权利人只能够一次行使自己权利,经其授权使用其商标的商品的再使用、流转不会再构成侵权。可是,由于商标的地域属性使得同1个商标所有人根据不同国家法律取得的商标权互相独立和不同,因而,许多国家规定,本国有商标权的权利人在外国将带有商标的产品投人市场后,其别人仍然不得将这些产品进口到本国。其中的理由是,商标在外国用尽,可是根据本国法律权利人仍然享有此外1个独立的权利,进口其产品仍然必须得到商标权人许可。禁止商标平行进口能够避免更低价格的商品流人本国市场,给本国市场带来冲击,但容许平行进口对消费者而言却有好处。因而,各国根据本国情况决定是否容许商品的平行进口。容许平行进口的国家,也一般容许商标的国内用尽,无论是商标的国内用尽还是国际用尽,都是对商标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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