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原因,商标权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的特征

  
很多企业对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原因,商标权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的特征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原因,商标权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的特征,希望大家能对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原因,商标权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的特征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原因,商标权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的特征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原因,商标权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的特征

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原因

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社会意识的角度看,由于传统法律文化中积淀下来的负面影响,少数人缺少权利观念,更缺少对别人知识产权的认知与尊重。有的企业在明确商标时,不是下力气进行独创性的设计,而是盲目地实行“拿来主义”,把“现成的往往是别人享有权利的名称用作商标,使其取得的商标权从一开始就存在着瑕疵,结果一旦其商标因侵犯别人在先权利而被撤销,才如梦方醒。从经济根源的角度看,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注意力”成为一种资源。一些人将别人享有知名度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商业标记申请注册为商标,目的在于无偿占有别人的商业信誉,并借此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这种“搭便车”的行为固然能够节省大量的广告促销成本,但也蕴含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因而是不可取的。从法律的角度看,商标权客体的无形性是造成权利冲突的前提。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客体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地占有,而是表现为认知和感受。具体到商标权,商标权保护的客体是识别性商业标记,假如商标具有的独创性达到了作品的创作高度,那么同一商标就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假如商标构成了“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于美感并适于在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那么同一商标就能够成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可见,商标权客体的无形性是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重要原因。从注册商标程序看,权利冲突的发生带有一定的不可避免性。在实际工作中,商标局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对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首先是有关禁用、禁注条款的审查,即看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注册商标或使用的标志;其次是有关相同近似问题的审查,即以尼斯协定明确的“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根据商标局制定的审查准则,看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别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申请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其基本手段是采用“注册商标与管理自动化系统”进行在先商标的查询。因此,就常规的商标审查内容而言,并不包含是否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的审查。从现在每一年十几万件的注册商标申请量来看,逐一进行其他在先权利的查询也是不可能的。并且,立法上对在先权利的范围、保护条件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就具体案件而言,往往需经当事人举证来认定在先权利的存在与否,主管部门无法也不应该代替当事人来主张权利。这就使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商标权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的特征

商标权与其他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是相对在某个领域,可是绝对地权利不相容。这一相对的某个领域即是“商业标识”这范围,即便是商标与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生冲突也是当其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可能被当作商业标识使用时才会发生。离开这些权利冲突范围的商业标识性,各种权利之间分属不同的法律范围而相安无事。限定在“商业标识”这一范畴,权利冲突充分地表现为:1.权利客体相同或相似,容易造成混淆。商标权与其他在先权利之间因此会发生冲突,是由于作为其权利客体的文字或图形等标识要素本身具有客观上的相同或者近似性,这是权利冲突的客观基础。假如不存在权利客体的相同或相似性,也就不可能产生商标权与其他在先权利的冲突。并且,权利客体的相同或近似的结果是使消费者产生了市场混淆,假如不产生市场混淆,也不存在权利冲突问题。2.分属于不同的法律调整。尽管发生冲突的标识在客观上具有相同或者近似性,但又具有不同的权利,并且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调控,这是立法本身的必须。商标权、企业名称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地理标志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不可能完全统一在一部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因此,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之间的冲突并不奇怪,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关键是权利之间的冲突能否得到不同法律之间的有效规制。3权利之间的不相容性。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但由于不同的权利主体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同或者类似,在市场上容易造成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之间、商品或服务来源和关联关系的混淆。这种市场后果决定了各权利主体应享有的权利不应在市场上共存,否则会损害特定的权利人或者误导消费者。正是为了消除这种不利后果,才必须建立解决这些权利冲突的规则。4.权利冲突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在相互冲突的权利中,在先权利人与在后权利人通常都是从事生产或服务的经营者,并且经营的范围基本相同。在后使用者或者不知名的商业标识所有人,通过使用知名度较高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攀附别人的商业信誉或者搭别人的便车,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根据在先性原则解决商标标识权利冲突的基本规定。例如,国家工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别人商标或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