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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人,商标权人的权利

  
很多企业对商标权人,商标权人的权利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权人,商标权人的权利,希望大家能对商标权人,商标权人的权利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权人,商标权人的权利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权人,商标权人的权利

商标权人

一、商标权人的含义在不同国家,依据商标权获得的不同途径,商标权的主体可能是经使用而取得专有权的人,也可能是经申请注册取得专有权的人。〔1〕实行申请注册制度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商标法均对注册商标条件作出了规定,主要包含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的条件。其中,商标权的主体是商标权人,即申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包含申请注册商标并经主管部门依法核准,取得商标权的人和经合法转让而取得商标权的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申请人能够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申请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二是申请人应在与自己的业务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第4条的规定表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但对于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由于这种商标的商标权人均不是实际使用商标的人,而是为了保障集体商标制度与证明商标制度的客观公正,故这种商标的申请不必须上述条件。二、我国商标法中的商标权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申请经批准后,即可取得商标专用权,成为商标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自然人作为商标权主体是自2001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人的资格所作的重要修改。在实践中,以自然人名义办理注册商标、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图样等资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1.个体工商户能够以其《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也能够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一是负责人的身份证;二是工商营业执照。2.个人合伙能够以其《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也能够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一是合伙人的身份证;二是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合伙协议。3.农村承包经营户能够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一是签约人身份证;二是承包合同。4.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能够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一是经营者的身份证;二是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5.自然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对于外国人和外国企业的商标权主体资格,依据我国《商标法》第17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具体事宜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一件商标1个专用权”是《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故假如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应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一天申请的,各申请人应按商标局的通知,30天内交送该商标第一次使用日期的证明,商标权授予最先使用的人;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能够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人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明确1个申请人,驳回其别人的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商标权人的权利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其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地、排他地使用和处分的权利,通常称之为“商标专用权”。〔1〕我国《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为申请注册商标,包含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商标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96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可见,我国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采取申请注册原则,仅有申请注册才是明确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仅有经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并依法得以保护。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含:一、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享有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亦称商标专用权。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的核心内容,也是最基本的权利,其他商标权的权能都是专有使用权的派生。专有使用权的内容是商标权人对其申请注册商标享有完全控制、支配,排除别人非法干涉的权利。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包含将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在商品上、商品包装或容器上、商品交易书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软件界面上以及他业务活动中。我国《商标法》第56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据此,商标使用权严格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为准,商标所有人不得擅自扩大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或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等,若需改变,依我国《商标法》规定,应另行提出申请或重新提出申请,否则将导致被撤销的后果。二、禁用权禁用权是指商标权人享有的禁止别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它是与专有使用权相对应的消极的或否定意义上的权利,体现出商标权的排他性及独占性。其内容是禁止别人非法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禁止擅自印刷申请注册商标、伪造申请注册商标等行为。我国《商标法》第57条列举了7种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中第1、2项为:“①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②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从该规定能够看出,禁用权的效力范围大于使用权的效力范围。商标使用权的范围是商标权人只能在核定的商品上或服务上使用核准的申请注册商标,不能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能随意变更申请注册商标标志。商标权人自己不能使用与申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不能将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在核定的商品以外的商品上。禁用权的范围是权利人不仅有权禁止别人擅自将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或者相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上,还有权禁止别人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即禁止权可超越申请注册事项而发生效力。这一规定能够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及消费者利益,防止不正当竞争,对于那些“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可从源头上予以遏止,并维护商标信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三、使用许可权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通过合同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权人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包含自己使用和许可别人使用。许可别人使用是进行商标贸易的主要途径,也是商标权人对其权利的充分利用,即商标权人通过商标所有权各项权能的分离和回复来实现商标价值。使用许可能够促进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对于搞活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也是许可证资质贸易的一种重要形式。使用许可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被许可方支付一定的使用费取得商标使用权,商标所有权仍由申请注册人享有,主体未发生变更,申请注册商标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我国《商标法》第43条规定:“注册商标人能够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据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包含以下三类: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以约定的方式,将该申请注册商标仅许可1个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以约定的方式,将该申请注册商标许可1个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人依约定能够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别人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3.普通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以约定的方式,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和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四、转让权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法律容许范围内,将其享有的商标所有权转移给别人所有的权利。商标权转让的对象是申请注册商标,因此,又称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关于商标权的转让,国外不同的商标立法采取不同的转让原则,即连同转让原则和自由转让原则。前者是指转让申请注册商标时必须连同商标所属的企业一起转让,不能单独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美国、瑞典、德国等少数国家采用该原则。连同转让原则是基于商标的识别功能和信誉保证,若将商标与其所属企业分开转让,可能会造成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损害消费者利益。后者是指申请注册商标既能够连同商标所属的企业一起转让,也能够分开转让。分开转让即商标权能够脱离所属企业单独转让。大多数国家采用此原则,但均对转让条件加以限制。自由转让原则比较灵活,有利于商标权的充分行使。我国《商标法》第42条未明确规定采用哪项原则,但要求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移转申请经核准的,予以公告。接受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除上述主要权利外,商标权人的权利还包含续展权、申请注册商标“即发侵权”的申请制止权、出质权、继承权以及使用申请注册的标记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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