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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侵害与救济,商标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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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侵害与救济,商标权的取得

商标权的侵害与救济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商标法保护的对象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第5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为限。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是界定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两个具体标准,缺一不可也就是说,仅有在同时衡量了这两个法定标准的前提下,才能确认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益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别人的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具体而言,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的商标只能是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并在核定在案的具体商品上使用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范围,才受法律保护。侵犯商标权行为一般而言,典型的侵犯商标权行为有以下几种:①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②销售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③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④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更换其申请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以上几种固然是主要的、大量的,但不是概括无遗的,除此以外,还有其他形式的侵权行为。属于其他形式的侵犯商标权行为比较复杂,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是侵犯商标权行为,应考虑行为是否损害申请注册商标的信誉,是否损害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其次做出毫无疑问或否定的结论。救济手段当发生侵犯商标权行为时,能够通过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来对商标权人的权益进行救济。根据《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发生侵犯商标权纠纷后,注册商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处理侵犯商标权纠纷由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伪造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能够处以非法营业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营业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对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侵犯商标权行为,被侵权人既能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控告,要求给予侵权行为人行政制裁,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商标法关于侵犯商标权民事责任的规定并不是很详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损害赔偿请求。《商标法》坚持“填平损失”的原则,被侵权人能够要求侵犯商标权人赔偿损失,赔偿的数额,根据《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含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假如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明确的,《商标法》第56条第2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②停止请求。《商标法》第57条规定:“注册商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别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能够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至第96条和第99条的规定。”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措施,在英美法和大陆法系中被称为“临时性禁令”,《TRIPS协议)》第50条称为“临时措施”,尽管各自名称不同,但都属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措施。此外,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产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或者在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案件过程中,能够提出先行停止侵权行为的请求。只要当事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能够先行作出停止侵权行为的裁定。这样就使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措施的规定更加完整。③依据民法通则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能够判决侵权人承担返还不当得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对于严重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保护商标专用权的1个重要手段。我国《商标法》和《刑法》对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都进行了规定。《商标法》第59条第1款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款部分雄护市场秩序的法规制规定:“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款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了对侵犯商标权犯罪行为的制裁。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上述规定作了修订,加大了处罚力度,以求更完善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它规定了以下三种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第213条规定的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罪214条规定的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第21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志罪。

商标权的取得

商标权的取得,是指特定的人(包含自然人和法人),对其商标依法申请并经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即为取得商标权。商标权的取得即商标权法律关系产生。作为无形财产权和有形财产权一样,其取得方式依其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原始取得和传来(又称继受)取得。这两种取得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商标权的取得是否以原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以及意志为依据。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又称直接取得,即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具备了法定条件并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直接取得的商标权。这种权利的取得是最初的,而不是以原商标所有人商标极以及意志为依据而产生的。当前,各国商标权的原始取得通常采用以下三种原则:

(1)使用原则。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明确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使用该商标,这一商标的商标权就属于谁,并能够“使用在先”为由对抗使用在后的人,要求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采用这一原则确认商标权的取得有利于使用在先的人,但不利于使用在后的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这种做法会使申请注册商标长期牌不稳定状态,这不仅不利于商标管理工作,并且一旦发生争议又不易查明谁是最先使用人,不利于争议的处理。因而,目前世界上采用这种取得原则的国家很少。

(2)申请注册原则。按申请申请注册的先后明确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即谁最先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按这一原则,仅有经过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该商标的申请人才能取得商标权。

注册商标是一种法律事实。一旦商标所有人通过申请注册取得了商标权,就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且未经申请注册的商标知先也不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一原则,首先使用商标的人如不及时申请申请注册,而被别人抢先申请注册,也就无法对已垢人如不及时申请申请注册,而被别人抢先申请注册,也就无法对该已使用的商标取得商标权。河北省唐山市有1个县级小啤酒厂,经过精心设计,制作了1个“豪门”商标。“豪门”商标使用后,引起社会各界瞩目,公司信誉有了很大提高,创造了很高的经济价值。这时,北京郊县的1个小白酒厂申请注册了“豪门”商标,使唐山“豪门”啤酒厂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失,后来,不得不支出巨资买下这个“豪门”申请注册商标。

采取注册商标原则,不利于增强企业的商标意识,督促他们及时申请注册商标,利于商标管理工作。因而,现今包含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采用注册商标原则。

采用申请注册原则明确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并不排除使用原则在特定条件下所具有的意义。我国《商标法》第18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标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别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一法律,体现了在特定条件之下的使用原则。

(3)混合原则。这是使用原则与申请注册原则的折衷适用。根据这一原则,1个企业或1个人只要首先使用了某一商标,尽管没有申请注册,都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使用在先为理由,对抗别人相同或相近似的申请注册商标。如这种对抗成立,已申请注册的商标就会被撤销。如对抗不能成立,注册商标人即取得了无可辩驳的稳定的商标专用权。这一原则些国家所采用。如美国、英国、西班牙等国都是这样规定的,只是期限各异,英国规定为7年,美国规定为5年,西班牙规定为3年。

二、传来取得

传来取得,又称继受得,即商标权的取得不是最初产生的,而是以原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以及意志为依据,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现商标权的转移。传来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根据转让合同,由受让人向出让人有偿或无偿地取得商标权;第二种方式是根据继承程程序,由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商标权。

商标权的取得,不论是取得,还是继受取得,都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关于注册商标程序和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程序,将在本编以后的有关章、节中作具体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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