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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立法的国际协调

  
很多企业对商标立法的国际协调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立法的国际协调,希望大家能对商标立法的国际协调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立法的国际协调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立法的国际协调

1883年,为适应各国经济技术交流的必须,法国、德国、比利时等10个主要欧洲工业国发起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奠定了商标国际保护的基石。10年后的1893年,又缔结了《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马德里协定》。《巴黎公约》是国际保护的实质性标准,《马德里协定》则是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程序性规定。此后直到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并缔结Trips协议的一百多年间,各区域性的商标立法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首先表现为1971年统一的比荷卢商标局的建立。1996年1月1日,比荷卢于1992年修改的《比荷卢统一商标法》生效,该法明确将“联想的可能”作为侵权认定的标准。为了加快建立欧洲统一大市场的进程,1988年12月21日,欧共体通过了《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1988年12月21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根据该指令的要求,法国、英国、德国等成员国分别于1991年、1994年制定了新的商标法。1995年3月15日,欧共体1993年12月20日通过的《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生效,依据该条例规定申请注册的共同体商标能够同时在各成员国生效。在北美,为推动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签订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该协定于1994年1月1日生效。协定的宗旨之一便是保护知识产权。在拉美,为统一工业产权制度,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委内瑞拉、智利等国于1974年5月在哥伦比亚签订了《卡塔赫那协定》。但该协定的影响不大,到1985年止,仅有秘鲁、厄瓜多尔和哥伦比亚3个国家批准参加了该协定。1994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在商标立法的国际协调上迈出了极为重要的1步。世界贸易组织所签署的Trips协议,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影响力最广、保护范围最广、最具权威的1个国际公约。其中有关商标的规定,能够说集合了该领域百年发展的重要成果,并提出了新的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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