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注册商标指南,越权管新飞商标犯了多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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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注册商标指南,越权管新飞商标犯了多重错

越南注册商标指南

1法律框架1.1商标权的法定或其他来源是什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于2009年修订的2005年知识产权法;2015年《刑法》,2017年修订;和2015年民法典。1.2商标权怎样产生(即通过使用或申请注册)?根据先申请原则,越南在《知识产权法》第6条中规定,商标权的产生和确立只能基于以下条件:国家主管机构作出的授予保护称号的决定;或根据签署了越南的国际条约承认国际申请注册。因此,特定申请注册证书赋予商标的权利将明确申请注册人所享有的商标保护范围。可是,对于驰名商标,应根据使用情况建立知识产权,而无需申请注册。同样,根据国际惯例和规范,商标名称的知识产权是基于其在商业中的合法使用而无需申请注册而建立的。不管越南采用先申请原则,未申请注册商标,商品名称或商业标志(即商业外观,标语,包装等)的知识产权都可能在有限的情况下在越南受到保护和强制执行,就像它们已经以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形式申请注册。这些特殊规定旨在符合《巴黎公约》关于防止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证明商标或商品名称是众所周知的,或发生了与商标或商标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由商标或名称的所有人承担。1.3注册商标计划的法定或其他来源是什么?2006年9月22日第103/2006/ND-CP号法令,由第122/2010/ND-CP号法令修订,详述并指导知识产权法若干条款的实施(第103号法令,经修订);2006年9月22日第105/2006/ND-CP号法令,由第119/2010/ND-CP号法令修订,其中详细规定并指导了知识产权法中有关保护工业产权的若干条款的实施(第105号法令,修订);和2007年2月14日的01/2007/TT-BKHCN号通函,由2016年6月30日第06/2016/TT-BKHCN号通函最新修订,指导实施经修订的第103号法令(经修订的01号通函)。2什么构成商标?2.1根据法律,什么类型的名称或其他标识符能够作为商标?要获得申请注册为商标的资格,商标必须是以字母,文字,图画或图像(包含全息图或它们的组合)形式以一种或多种颜色标明的可见标志。2.2用作商标的名称或其他标识符有什么要求?要获得申请注册为商标的资格,商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它是一种以字母,文字,图画或图像形式出现的可见标志,包含全息图或它们的组合,并以一种或多种颜色标明;它能够区分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与别人的商品或服务;和它既不会与先前的商标相混淆,也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其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的起源或其他特征的误解或欺骗。2.3什么类型的名称或其他标识符不适合用作商标?假如商标构成根据知识产权法第73条被禁止保护的标志,或者假如商标不被视为具有显着性(拒绝的绝对理由),则该商标将被拒绝保护。这些标志包含以下内容:与国旗或国徽相同或容易混淆的标志;与越南国家机构,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政治专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专业组织或国际组织的标志,旗帜,军械库,缩写的名称或全名相同或令人困惑的标志,除非得到此类机构或组织的容许;与越南或其他国家的领导人,民族英雄或著名人物的真实姓名,别名,化名或肖像相同或令人困惑的标志;与国际组织要求不使用其标志的认证印章,检查印章或保修印章相同或容易混淆的标志,除非该标志已被该组织申请注册为认证标志;和引起误解或混乱的标志,或欺骗消费者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属性,用途,质量,价值或其他特征的标志。3申请注册程序3.1哪个理事机构(即商标局)控制申请注册流程?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NOIP)是科学技术部下属的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并授予商标保护。3.2商标局在申请,起诉和发布申请注册期间必须支付什么费用?提交1个商标/1个类别/最多六个项目的官方费用为$45.50;签发申请注册费为18美元。3.3商标局是否使用尼斯分类方案?是。越南采用了尼斯分类法,第11版。3.4是否容许“全班级”申请,或者申请人必须明确将使用其商标的特定商品或服务吗?是的,即使没有将商标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也没有确认善意使用的意图,也能够无限制地容许“全班级”申请;尽管此类应用必须符合尼斯分类3.5申请人是否必须有真诚的意图将商标用于申请中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才能申请申请注册?没有。3.6商标局是否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相对审查(即搜索较早的商标冲突)?是。3.7商标局除进行相对审查外还进行什么类型的审查?在检查商标的绝对和相对拒绝理由以前,NOIP将检查商标是否符合手续标准(例如,申请人的信息,分类,费用支付),这大约必须1个月的时间。3.8除了与高级商标的混淆,描述性和通用性外,还有其他理由使商标不符合申请注册条件,例如公共政策原因?除了尚未被纳入知识产权法的通用性外,其他拒绝理由包含描述性,误导性或欺骗性或其他公共政策原因。《知识产权法》第73(5)条禁止申请注册会引起误解或混淆或欺骗消费者的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特性,用途,质量,价值或其他特征的商标,该规定能够广义地解释。。第7节规定:“行使知识产权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应用。除拉丁文字符以外的其他外文单词(例如,中文,俄语或泰语)组成的注册商标通常会被拒绝,除非在其中加上了音译。可是,除非有证据表明这种姓氏没有特殊性,否则能够申请注册由姓氏组成的商标。3.9是否有能够在其上申请注册描述性商标的单独或补充申请注册簿?没有单独的或补充性的描述性注册商标簿。可是,假如描述性商标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前已经通过使用获得了独特性,则仍能够接受申请注册。3.10第三方能够在申请发布以前反对注册商标吗(例如,通过向商标局提出抗议信)?第三方不能在注册商标申请发布以前反对申请注册(例如,通过向NOIP的抗议信)申请注册商标;反对以前,它必须等待该商标在宪报A上的发布,并确认已被NOIP正式接受。3.11申请人是否必须将商标用于商业目的才能获得申请注册?不能。可是,假如第三方能够证明已连续5年未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则该商标可能容易失效。3.12从提交申请到第一次办公室诉讼通常必须多少时间?假如NOIP的检查是否符合形式标准,则表明该申请存在缺陷或不合规定之处,通常会在提交申请后的1个月内发出办公室诉讼。根据NOIP当时的工作量,能够在从《宪报A》上公布之日起的14个月至20个月内,进行实质审查阶段的办公室行动。3.13从提交申请到发布通常必须多少时间?从提交申请到发布申请,通常不需花两到3个月的时间,而无需发出任何诉讼4上诉4.1假如商标局拒绝申请注册,申请人能够上诉吗?假如是这样,对什么机构采取什么程序?假如NOIP发出了起诉书(临时拒绝保护),则申请人能够提出第一次上诉,主张该商标符合保护条件。假如NOIP对此响应不满意,它将发出确认拒绝的决定。申请人能够向NOIP的上诉解决和执行部门提起上诉。可是,对于基于马德里的申请,首次上诉将由处理马德里申请的NOIP地理标志和国际商标司处理。4.2商标局驳回上诉的程序是什么?对于国家申请和国际(基于马德里)申请,假如NOIP发出拒绝通知或临时拒绝保护的通知(分别由商标局或地理标志局和国际商标局发出),则申请人有权在签发日期或从NOIP发送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该部门发出通知,以对该通知进行复审)(可在支付指定费用后再延长3个月)。假如维持NOIP的通知,则申请人能够在发布审查决定之日起90天内(不可延期)向NOIP下的另1个独立部门(上诉解决和执行部门)进行进1步审查。4.3审查机构的决定能够上诉吗?假如是这样,对什么机构采取什么程序?假如维持复审决定,则申请人能够在上诉解决和执行部门的决定发布之日起30天内向NOIP运营的科学技术部提出上诉;或能够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个反对派5.1第三方能够反对商标注册申请吗?是。5.2谁有资格反对商标注册申请?根据《知识产权法》第112条,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反对未决商标,而无需证明相关利益或权利。5.3反对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表是什么?从商标注册申请在《工业产权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至发布授权决定之日止,第三方均可反对商标注册申请。指定越南的国际申请目前尚未在越南重新发布。然而,在作者的经验,提出反对的时限被认为运行从在发布之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报,直至该日越南,作为指定的国家,必须通知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官方检查结果。5.4哪个机构听到反对意见?NOIP商标司负责听证异议。5.5异议的进行过程是什么?假如NOIP认为异议是没有根据的,它将不会为申请人提供异议,并会通知第三方它不会考虑异议,并说明其原因。假如NOIP认为异议成立的充分依据,它将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个月内相应通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1个月的最长期限内做出答复。收到申请人的抗辩陈述后,假如NOIP认为有必要,则NOIP应将抗辩陈述通知第三方,并在最长的1个月内向第三方提出其他异议。NOIP在做出决定时,应审查第三方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论据以及申请中包含的数据。假如NOIP认为有必要,并且当事方有此要求,则NOIP能够组织第三方与申请人之间的直接探讨,以澄清他们提出的事项。5.6关于异议的决定能够上诉吗?假如是这样,对什么机构采取什么程序?不会。NOIP的异议和解通知是最终的,不能上诉。假如第三方不满意该决定,则它必须等到商标被申请注册后才能提出取消诉讼。6申请注册商标和未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6.1对未申请注册商标提供什么保护(假如有的话)?原则上,除非未在越南广为人知,否则未申请注册商标不受任何保护。以某种方式在商业实体,商业活动或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来源上引起与商业指示(包含未申请注册商标)混淆的商标的使用在实践中被视为一种混淆的可能性,可是它受《知识产权法》(第130节)的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的管辖。6.2注册商标赋予什么合法权利?根据先申请原则,《知识产权法》第6条规定,仅应基于以下条件生成和建立商标:国家主管机关决定授予保护权的决定;要么根据签署了越南的国际条约承认国际申请注册。因此,特定申请注册证书赋予商标的权利将明确申请注册人享有的保护范围。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商标所有者具有以下权利:使用或容许别人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禁止别人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和处置申请注册商标。6.3假如有单独的描述性注册商标簿,则其中的申请注册具有什么合法权利?没有单独的描述性注册商标。除非通过商业使用获得描述性(次要含义),否则描述性商标通常被拒绝保护。7侵犯商标权的执行和补救7.1针对侵犯商标权有什么补救措施?根据侵权的性质,程度和范围,商标持有人能够采取的补救措施能够采取民事法院判决(民事措施),行政违法处理决定(行政措施)甚至刑事法院判决(刑事措施)。7.2针对商标稀释有什么补救措施?知识产权法中未提供稀释或商标稀释的概念。实际上,申请人能够在整个类别范围内或在多个类别中申请注册其商标,以防止可能的稀释。或者,它可能寻求使其商标被识别为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由于在这种情况下,能够保护该商标,以防止其与已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使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7.3除侵权和摊薄外,法律是否认可针对商标权其他损害的补救措施?没有。7.4提出侵犯商标权索赔的程序是什么?如有侵权,商标所有人应:进行调查并收集针对涉嫌侵权方的侵权证据;准备并从VIPRI获得侵权评估,VIPRI是1个经过认可的准政府组织,将在其所在地调查并发布确认侵权的评估。这个可选程序涉及征求专家意见和证人意见;和通过行政措施,民事诉讼或对侵权人的刑事诉讼寻求执法救济。7.5在商标诉讼中,被告有什么典型的辩护?假如成功建立以下防御之一,则申请注册商标可能无法执行:没有混淆的可能性;精疲力尽(急救学说);使用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而该商标在提交地理标志申请注册申请之日前已以诚实的方式获得了保护;和诚实地使用包含人名的商标,或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类型,数量,质量,实用性,价值,地理来源或其他财产的商标。假如NOIP接受了涉嫌侵权的商标无效或注销请求,并且有理由相信该请求是有充分根据的,而NOIP或其他主管当局解决了该请求,则申请注册商标可能暂时无法执行。待定。7.6在商标诉讼中对决定提出上诉的程序是什么?假如NOIP发出拒绝通知或临时拒绝保护的通知(分别由商标司或地理标志和国际商标司发布),则申请人有权在3个月内向发布该通知的部门进行审查(自发出之日起或从NOIP发送通知之日起,可在支付规定的费用后再延长3个月。假如维持NOIP的通知,则申请人能够在发布审查决定之日起90天内(不可延期)向NOIP下的另1个独立部门(上诉解决和执行部门)进行进1步审查。假如维持复审决定,则申请人能够在上诉解决和执行部门的决定发布之日起30天内向NOIP运营的科学技术部提出上诉;或能够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8维护和删除申请注册8.1初始申请注册的期限是多少,续期的期限是多少?注册商标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为十年,能够在有效期届满前的六个月内通过申请续展来无限期续签十年。实际上,NOIP通常会在不缩短申请注册期限的情况下接受过早的续约请求(例如,到期日前1年)。8.2假如必须保留或续展申请注册,必须向商标局提交什么文件?不必须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明作为续展的先决条件。可是,如问题3.11所述,未经商业使用的申请注册商标可能会因第三方连续5年不使用而提出的无效请求而变得无效。8.3取消注册商标的依据是什么?潜在的索赔人能够根据第95条(无效)或第96条(取消)寻求注册商标的无效或取消。假如无效请求成功,则从发布有效决定之日起该商标将被宣布为无效。假如撤销请求成功,则注册商标从头开始即被视为无效。对于基于第95条的主张,申请注册商标可能基于以下理由而无效:续订费未及时支付;商标所有人放弃了与申请注册商标有关的工业产权;要么商标所有者不再存在,并且没有合法的继承人。对于基于第96条的主张,能够基于以下理由取消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人没有也没有被授予申请注册该商标的权利;要么授予时,申请注册商标不满足保护条件。8.4商标局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自行取消申请注册?从理论上讲,仅有在不支付续订费的情况下,NOIP才能主动取消申请注册。可是,由于没有对此事的具体规定,实际上,没有出现NOIP宣布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况。8.5第三方能够通过什么程序寻求注册商标的取消?任何组织或个人都能够通过提交书面请求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和必要的费用,要求NOIP取消或取消注册商标。该请求应首先由NOIP的上诉解决和执行部门接受。8.6对撤销申请注册的决定提出上诉的程序是什么?商标所有人能够在NOIP做出决定后的30天内向NOIP上级机构(即科学技术部)提出上诉,要求其撤销注册商标,也能够向位于河内的河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收到NOIP决定之日起1年。9许可9.1商标许可是否有特殊要求,例如许可方的质量控制?知识产权法不包含颁发商标许可的许可人进行质量控制的规定。9.2商标许可必须在商标局或其他管理机构进行记录吗?不能。可是,假如未申请注册许可证资质,则许可证资质颁发者在法律上不会将许可证资质持有者的使用确认为商业用途,这可能导致第三方可能采取无效使用行动。9.3假如不遵守许可协议规定的义务(例如保持质量控制),许可人是否会丧失其商标权?没有。10外国商标的保护10.1在什么情况下(例如,根据不正当竞争法)在非司法管辖区申请注册的外国商标可能会被强制执行?假如未在越南申请注册的外国商标构成《知识产权法》第6(3)(a),75和129(1)(d)节中的驰名商标或受商标保护的商业标记,则能够在越南实施。知识产权法第1??30条的反不正当竞争规定(请参阅问题6.1)。10.2商标局是否容许基于外国或国际(马德里)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越南是《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签字国。因此,外国申请人能够在越南提出基于其外国申请/申请注册的申请日要求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前提是越南申请是在外国申请/申请注册的申请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对于指定越南的马德里申请,必须包含优先权要求。

越权管新飞商标犯了多重错

来源:中国经济网作为市场要素,商标使用授权应遵循市场配置原则,但河南新乡却通过专设“新飞”商标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商标组),管制“新飞”小家电商标授权,要求使用商标企业必须迁往政府指定的产业园,否则将取消商标使用权。该做法非但没有达到政府预期的目的,还引发了争议。(10月30日半月谈)“新飞”品牌是新乡的一块招牌,当地政府成立商标组,对“新飞”商标进行管理,是将“新飞”商标当成了招商资源,以“新飞”商标为筹码,要求使用商标的企业迁往政府指定的当地产业园,从而促进当地产业发展、经济发展。为了繁荣本地经济的初衷无可厚非,但当地政府挟“新飞”商标以“自重”,这一做法却犯了“几重错”。一是在合法性上站不住脚。新飞投资虽属国有,但有自主经营权,当地政府将“新飞”商标“捆绑”上地方发展的“战车”,已经是严重越位,是在不当干预商标使用。二是这一越位做法不仅难以取得良好效果,还会起到适得其反的负面作用。当地政府权力之手乱伸,却不顾当地物流和配套设施跟不上的客观条件,对于拒迁的企业则取消授权,进行简单的“拉郎配”,这是严重违背市场规律的错误做法。强扭的瓜不甜,就算企业入驻政府指定的产业园,最终也可能由于硬件设施不完善、营商环境差等原因选择离开。并且许多授权企业权衡利弊后,选择不迁入当地。例如在2016年9月前获准使用新飞小家电商标和代工生产的企业有25家,但大多分布在广东和浙江,截至2018年6月园区仅有9家企业入驻。“言而无信”、搞“拉郎配”的当地政府还会造成商标归属、使用授权频繁变动,这就会对品牌本身造成伤害,是对“新飞”品牌形象进行“透支”。三是这一有违信誉的做法还极具“侵犯性”,会损害授权企业的合法权益,这还让当地的营商环境变得更差,从而更难以吸引企业投资。而这也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政府越权管商标,这也是“不作不死”。对于当地政府而言,亟待能够改弦易辙,权力之手不能继续乱伸,要能尊重市场规律,不要逾越了权力边界。当地政府更应该做的是给企业更多利好,例如减免税收,例如让当地物流和配套设施能够跟上时代发展,通过简政放权优化当地营商环境。而撤掉商标组,就应该是当地对企业表现诚意的第1步。让市场的归市场,让行政的归行政,李克强总理早就说过,要把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手换成市场的手。一些地方政府将商标使用权当成一种新的招商资源,与建设简政放权服务型政府的目的背道而驰,搅混了市场这潭水,破坏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由此看来,管住权力“任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还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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