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不过,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成果,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又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容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1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知识产权同所有权一样都具有独占或排他的效力,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专有权,专利法保护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商标法保护申请注册人对申请注册商标的专有权。概言之,法律赋予该类权利以专有或独占的性质。专有性是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但就各类知识产权而言,其表现的形式和内容未尽相同。著作权的专有性表现在权利人对其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包含采用复制、发行、展览、上演、广播、摄制、演绎等各种形式独占使用作品的权利;而专利权从其字意上说就是权利人对“利”的独占权,即发明创造的专有实施权;就商标而言,亦称商标专用权,其权利人的独占使用权和排除别人使用的禁止权则构成该类专有权的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