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申请的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初步审查后,认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另一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实质审查后,认为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申请的决定不服,能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请求复审的,应当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复审请求后进行复审,作出复审决定后,以书面方式通知复审请求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专利无效宣告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能够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经审查后所作的决定有宣告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维持专利权有效三种类型。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在作出决定后通知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决定后,当事人期满不起诉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和公告;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