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了专业审判机构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大部分与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同步。由于当时立法很不完善,人们对知识产权权利并无明确认识,因此,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很少,有关案件分别放在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审理。到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得到了完善,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自1993年7月以来,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总结积累审判经验,提高法官的办案水平,统一执法尺度,依法公正审判知识产权案件,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广东省、福建省、江苏省等高级人民法院和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海淀区、朝阳区、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基层人民法院分别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许多法院设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集中审理发生在该地区的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纠纷案件。199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也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对不服高级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申诉案件以及对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的指导和监督。这些知识产权庭的建立,标志着我国人民法院在加强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有了1个新的开端。近些年,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改革,审判庭的建制又发生了新的转变,知识产权庭陆续改为民事审判庭第三庭,但其担负的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职能不变。(二)培养了一支专业法官辙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必须有一支懂法律、懂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国际公约、业务素质好的专业法官队伍。为了培养这支队伍,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案例研讨会、派遣法官出国进修考察等多种方式,分层次、分专题对法官进行了业务培训,从而使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在较短时间内有了较大提高。目前,已有相当数量的法官能够胜任这项复杂繁重的审判工作,这支专业法官队伍的形成是人民法院完成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任务的重要条件。(三)受理并审结了大量知识产权案件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为认真执行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在吸收外国审判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边实践、边摸索,审理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案件。仅2003年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271件。从2000年至2004年11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侵犯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1710件,判处1948人。尤其是近3年来案件数量升幅明显,较前3年同比上升56.42%。除此之外,自2002年1月至2004年10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还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2171件,非法经营案件3830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是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这些数字充分说明,我国司法机关重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态度是坚决的、严肃的。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与裁决,宣传了知识产权法律,树立了人民法院严肃、公正执法的形象,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十分显著的社会效果。对于民事侵权行为,人民法院除能够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民事制裁外,对那些侵犯别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非法获利数额较大或巨大、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和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还能够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一般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了有效地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受理或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审判自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公诉刑事案件一样,只要构成犯罪,都依法予以惩处。(四)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边办案、边学习、边总结、边探索,形成了良好的学习研究风气,积累了不少审判经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颁布了几十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涉及到知识产权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对进1步指导全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