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高速公路兴起于欧美,但信息高速公路的目标是利用全人类的信息资源。1995年2月25~26日,西方七国集团政府在布鲁塞尔召开部长级全球信息社会探讨会。七国达成协议,同意在发展全球信息社会中起领导作用,提出了建立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的计划。国际信息高速公路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有:①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版权利益进1步冲突。突出表现在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提供较高水平的保护,而发展中国家又把信息高速公路作为1个获取信息的机遇。②过境数据问题。越来越多的数据正通过电子手段跨越疆界。过境数据的增加,促进了信息交流与共享,也可使侵权作品随着互联网络进出境,给版权国际保护的实施增加了困难。③互联网容许世界各地的科学家在网络上合作,完成同一件工作,使作者身份的确认和作品来源国的确认发生困难。①信息高速公路使作者行使自己的权利比从前更困难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的生效标志着国际间关于知识产权的折冲暂时告一段落,知识产权的动态性特征决定了新一轮的国际磋商不可避免。TRIPS的最终达成对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可是,这并不代表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都解决了。相反,全球信息化的新环境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的许多新问题,TRIPS未来得及解决。WIPO等国组织清楚地认识到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的紧迫性。在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的分歧集中在数字化问题上。美国等发达国家功地将知识产权与全球贸易和几个国际条约联络起来,为进1步在数字化领域争取更多知识产权利益创造了条件。TRIPS达成之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外交会议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解决数字技术特别是互联网信息传播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要对现有准则的适用进行解释,并在必要之处创立新的规则。这些被称为“数字化日国际上WCT、WPPT的制定,以及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知识产权的都是对这种现象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