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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办事指南:中止程序请求审批(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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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办事指南:中止程序请求审批(政策介绍)

中止程序请求审批

1、办理要求

权属纠纷当事人请求中止的,应当提交中止程序请求书并附具证明文件,无需缴纳费用。中止请求书和证明文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中止程序请求书

1.中止程序请求书应当填写中止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和邮编;联络人姓名、地址和邮编;中止请求人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填写另一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和邮编。

2.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信息。

3.中止程序请求书中填写的请求中止案件的申请号(或专利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及发明创造名称应当与案件记载的内容一致。

(二)专利代理委托书

中止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标明委托权限。

(三)证明文件

中止请求人应当提交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正本或者副本。受理权属纠纷的机关应当对该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属纠纷案有管辖权;受理通知书中应当写明受案案由为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证明文件中记载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权利人应当与中止程序请求书填写的一致。

2、请求提交方式

中止程序请求书能够面交、寄交以及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

3、审批结果

1.中止请求手续符合规定或者经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向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中止程序审批通知书,并告知中止期限的起止日期。

2.中止请求手续不符合规定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向中止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4、中止期限

(一)中止期限

对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的中止请求,中止期限通常不得超过1年,期限自中止程序请求书提交之日起算,期限届满日为该月的相应日(遇法定节假日不顺延)且期限届满日不能超过专利法第42条规定的专利权有效期(如请求中止的期限超出了专利权有效期,则以专利权有效期的届满日为中止期限的届满日),期限届满未提出延长中止期限请求的,专利局自动结束该中止程序。

(二)中止延长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在中止期限1年内未能结案,必须继续中止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中止期满前提出延长请求,并提交权属纠纷受理部门出具的说明尚未结案原因的证明文件。中止程序能够延长一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中止程序的延长不收取延长费。

5、中止的结束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尽快向专利局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当专利局收到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后或中止期限届满,专利局将结束中止程序。

(一)收到调解书或判决书结束中止

专利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 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后,文件符合规定并且未涉及权利人变更的,专利局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通知双方当事人,恢复有关程序,中止程序的结束日为当事人提交的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的递交日。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向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二)期限届满结束中止

中止期限届满且没有收到当事人延长期限请求的,在中止期限届满后1个月专利局自行结束中止程序,向权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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