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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糕店应注意装饰物的使用(勿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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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糕店应注意装饰物的使用(勿成被告)

案件起因:

蛋糕店从淘宝网上买了8个超级飞侠小玩具,制作蛋糕时将其作为装饰物一并销售,后被超级飞侠著作权拥有方奥飞娱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告上法庭。

小编搜索查询后发现这样的案例并非个案。

案件经过: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其是中国最具实力和发展潜力的动漫文化产业集团公司之一,《超级飞侠》是其历经3年重金打造的一部全新儿童动画作品,原告对其中多种动漫形象分别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经调查发现被告销售了未经其授权的《超级飞侠》系列漫画形象的“蛋糕”产品,故被告侵犯其著作权。

被告莉莉建设路店辩称:他们并不是超级飞侠的生产者,涉案蛋糕上的超级飞侠小玩具是在淘宝网上买的,他们蛋糕店是主营蛋糕的,并不清楚把超级飞侠小玩具放在蛋糕上一起出售是侵犯著作权。

法院审理认为:版权局对本案的8个动漫作品均核发了《作品登记证书》,故原告合法拥有作品的著作权,被告销售的蛋糕商品中的8个动漫作品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动漫形象相同,因此被告莉莉建设路店销售了未经原告授权的《超级飞侠》系列漫画形象的“蛋糕”产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判决结果:

判定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全部在售及库存侵权商品,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明确,且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

法条链接:(新的《民法典》尚未生效,适用《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能够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能够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资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能够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明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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