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中,作为被告一方在抗辩过程中最常用、最有效的一种手段就是对涉案专利在法院规定的答辩期内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该方法应用得当有时能够起到釜底抽薪、反败为胜的效果。
专利获得授权后,并不能一劳永逸,为确保权利授予的公正性,也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使专利权只保护那些真正应当保护的发明创造,专利法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能够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无效。
1、专利无效程序的启动
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无效程序启动的时间为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情况下,能够一直持续到该专利权终止后。由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能够对专利权终止前的某些事项产生影响,因此容许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启动的主体:包含任何单位和个人,可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不可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2、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
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主要包含:认为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或同已有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或与别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说明书修改超出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范围,或超出原始图片、照片超出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范围,或超出原始图片、照片标明的范围;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违反国家法律或者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等。
在实践工作中,1个专利的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专利代理工作质量及发明人选择专利类型决策的正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1个专利的被无效的风险的大小。
无效宣告请求人在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3、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查。绝大部分案件由3人(组长、主审员、参审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仅有极少数案情重大的案件才由5人合议组(1名组长、1名主审员、3名参审员)进行审查。
4、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作出
合议组经审查作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三类,一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二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三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5、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无效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无效程序对于调整专利权人与公众的关系是十分必要的,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伪专利”对公众利益的侵害。事实上许多无效宣告请求都是在所谓“反诉”中出现的,即当专利权人向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控告某个单位或者个人侵犯其专利权时,被控告的单位或个人当确有理由认为该专利权不应授予时,能够反过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可见,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是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一方最常采用且最具效力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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