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复审中的客体
一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时,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经过陈述意见、修改或两次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缺陷,而作出的驳回决定;
二是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时,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的规定,经过陈述意见、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缺陷,而作出的驳回决定。
除这两大类之外的其他决定均不属于专利复审的客体,假如申请复审将不予受理或者即使受理了也将被驳回。这里对复审请求客体的规定,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专利申请被驳回后仅能选择复审这一种救济措施,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行政复议。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5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专利申请驳回决定之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能选择复审,只能选择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行政复议。例如,对视为撤回、优先权审批、费用减缓审批、延长期限审批、权利恢复请求审批、复审无效中的程序性决定、不予受理等情形能够选择行政复议,对于不服复审决定、无效宣告决定、不复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能够选择向法院起诉。
2、专利复审程序中的权利恢复
专利复审程序中涉及权利必须恢复的情形主要包含两种:
一是因正当理由延误了提起复审的期限(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导致复审请求权的丧失;
二是因正当理由延误了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指定期限(自收到复审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导致专利申请权的丧失。这两种情形在具体办理权利恢复时存在差别。
①对于复审请求权的恢复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请求复审的期限为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的3个月,该期限是法定期限,期限届满时,专利申请人未提起复审请求,驳回决定将生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会发出权利丧失的处分决定。基于此,复审请求权的恢复期限应当以前述3个月的期限届满后的第1日为起算点,向后计算2个月。
②专利申请权的恢复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指定的期限内针对复审通知书进行答复,期满不答复,复审请求将视为撤回,视为撤回将使专利申请人丧失专利申请权。根据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5.2节的规定,丧失专利申请权的处分决定(即视为撤回专利申请权通知书)应当自期限届满日起满1个月后做出。也就是说,即使处分决定是期限届满日满1个月后的当日发出,专利申请人收到视撤通知不会早于指定期限届满日之后的1.5个月。基于此,专利申请权的恢复期限应当自“指定期限届满后1.5个月”届满后的第1日为起算点,向后计算2个月。例如,专利复审委指定答复期限为1个月,届满日为2017年12月5日,那么权利恢复的期限为2018年1月20日至3月20日,在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1月20日之间权利未丧失,不必须恢复,可按照正常的处理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