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负有举证责任。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请求人提供证据的期限进行了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能够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能够不予考虑。因此,对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应当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全部补充完毕,否则,逾期提交的证据和理由有可能会面临不予采信的结果。
证据来自国内外均可。对于外文证据,必须同时提供使用部分的中译文。对于翻译内容对方不认可的,可由双方协商或由复审委指定翻译机构重新翻译。对于来自域外的证据,必须进行公证、认证。
对于证据的基本要求为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发表的资料,实践中较常用的为专利申请文件及公开发表的期刊杂志等。包含国内外专利及期刊杂志。所使用证据的公开日要早于拟无效专利的申请日,并且能证明为公开发表的资料。如提供期刊杂志的ISSN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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