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检索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审查员开始对申请文件进行实质审查。假如发现文件存在缺陷,则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和/或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会尽可能全面审查,指出申请文件存在的全部缺陷。
2.答复
申请人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4个月,中间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2个月),答复方式能够是意见陈述和/或修改申请文件,且答复应当是提交给专利局的正式答复。直接寄交、通过E-mail提交或面交给审查员的答复不是正式答复,答复应具有申请人(不能是发明人)或代理人以及代理机构的签署。
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即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假如申请人主动删除、改变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或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则不可采用上述修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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