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实用新案专利申请日本实用新专利申请审查方式
日本实用新案专利申请。日本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3类,由日本特许厅负责受理,审查,管理。日本的专利采用的是单独立法制,其中实用新案由2008年4月18日修订的实用新案法来保护。
一、定义和保护客体
日本实用新案保护的是利用自然规律职责出的能够利用的、与物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组合相关的产品(和国内的类似)。对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者公共健康的发明创造,不能获得实用新型登记。
二、审查方式
日本的审查制度为形式审查制度加评价报告制度,但相比国内的授权会比较严格些。
首先,日本的实用新案申请中,申请人须于提出申请前针对该实用新案的可申请注册性进行检索。假如申请人未履行该义务,其将无法主张该新型专利权。申请提交后,将进行形式审查。假如提出要求,可进行新颖性检索,可是该项不是申请流程中自带的一部分。
三、创新性要求
日本对于实用新案的授权条件为绝对新颖性要求+一般的创造性要求。其中假如在申请前已经存在下面的几种情况,则丧失其新颖性:
1、在登记申请以前已经在日本国内或者外国的专利公报中公告公开过;
2、在登记申请以前在日本国内或者外国已被公开实施使用过;
3、在登记申请前在日本国内或者外国所发行的刊物上已有记载过或者公众通过电信线路可获知的技术方案。
日本实用新案的创造性要求低于发明专利,而在实际审查操作中标准相同。
五、保护期限
日本实用新案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登记之日起的10年。
六、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优先权主张:
1.他国申请案之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要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
2.申请时即须主张,优先权认证本可于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补呈日本政府。
日本实用新案专利维持费:申请注册前缴第1-3年年费,申请注册日起第4年前开始逐年缴。
申请文件应当包含: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