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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主动撤回非正常专利申请?撤回后怎样退费?(申请专利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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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主动撤回非正常专利申请?撤回后怎样退费?(申请专利需要注意什么)

怎样主动撤回非正常专利申请?撤回后怎样退费?

怎样主动撤回非正常专利申请?撤回后怎样退费?

近日,知识产权圈出现了江苏、四川、江西、广东等多个省份的非正常专利申请通报情况。据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截至3月17日早上,此次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60%已由申请人主动撤回。

那么,“怎样认定非正常专利申请?怎样撤回非正常专利申请?撤回申请后是否能够退费?怎样退费?”等问题也摆在了申请人面前。近日,国知局通过网站互动回应了这些问题。

何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问题内容:

近日接到我市专利局通知,在申请的专利中有“非正常专利申请”,不知何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如进行申诉怎样写情况说明?在进行申诉过程中是否有具体要求、格式等?

答复内容:

您好:假如您对我局的认定结论存在异议,能够准备详细的意见陈述和充分的书面证据,通过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递交至我局。

撤回申请退费问题

问题内容:

专利撤回了申请费还能退吗?

答复内容:

您好:仅有多缴、错缴、重缴的费用才能退回,正常缴纳的申请费是无法退回的。

申请人申报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初审合格后收到《非正常专利申请初步确认意见通知书》

问题内容:

申请人申报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初审合格后收到《非正常专利申请初步确认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对其中提到的意见存在疑问,希望电话沟通确认。该通知书标注审查部门:非正常申请监控工作组,但未标明电话联络方式,望告知。

答复内容:

您好:请您提交《意见陈述书》说明相关情况。

我的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由于疫情影响没有按期缴申请费,现在撤回重新再提交申请是否会被判定为非正常申请?

问题内容:

我的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由于疫情影响没有按期缴申请费,现在撤回重新再提交申请是否会被判定为非正常申请?

答复内容:

您好:有关非正常申请,建议您直接联络地方知识产权局进行咨询。

想要联络非正常申请监控工作组的审查员,但查不到联络方式,是否能够提供?

问题内容:

想要联络非正常申请监控工作组的审查员,但查不到联络方式,是否能够提供?

答复内容:

您好:请您提交《意见陈述书》陈述意见。

主动撤回专利申请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请教一事:提交纸件的专利申请要求撤回,其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在邮寄时写专利局受理处收能够吗?急等回复指点,谢谢!

答复内容:

主动撤回专利怎样请求退费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接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决定主动撤回专利,请问,第一,退还50%的实质审查费这个事儿,必须单独申请,还是主动撤回申请提交后系统自动退款?第二,退款的费用返回哪个账号?

答复内容:

您好:必须提出撤回专利申请后,再提出退款请求,您必须在《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中写明退款账号。

专利被申请地市场监督局要求撤销申请

问题内容:

答复内容:

您好: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具有对辖区内的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职能。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国家局联合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了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专项行动,请您给予理解配合。

有人主动申请撤回,就有人坚持申诉。据了解,2018年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仅有1%的申请人申诉成功。假如申诉失败,将会被发放《非正常专利申请确认通知书》。

那么假如还是不服结果,是否能够上诉呢?

早在2015年,就有公司因不服国知局发送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确认通知书》,向法院上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明: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确认通知书》合法。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专利法授予的专利管理职能于2007年8月27日颁布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非正常专利申请确认工作合法有据。其次,该通知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业务章,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形式合法。再次,该通知的作出符合法定程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非正常专利申请初步确认意见通知书》,通知派瑞根公司陈述意见,但派瑞根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相应陈述。

(二)该通知属于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行政告知行为,未对派瑞根公司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的29项专利申请中的27项专利予以授权也证明该通知未对派瑞根公司产生实际影响。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总结:国知局发布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确认通知书》属于行政告知行为,不归人民法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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