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审理标准
1、引言
《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宗旨是建立1个共同的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并保证其实施。根据该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了《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现已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采用。
采用《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有利于统一各国在办理注册商标时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路径,适应国际贸易和商标工作国际交往的必须;对于各国商标主管机关而言,可节约其审查申请注册申请的时间,减少工作量,易于建立科学的商标档案制度;对于注册商标申请人而言,可简化、便利其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以《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为基础,总结多年的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区划的实践经验制定并对外公布的。
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判定的妥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与行使,关系到经济交易的安全,以及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的维系。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但由于商品和服务项目在不断更新、发展,市场交易的状况也不断转变,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判定也会有所转变,乃至具有个案特殊性,因此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仍会涉及对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审查判断问题。
在商标驳回复审、异议、异议复审、争议、撤销、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涉及商品或者服务类似与否的判定问题的,以本标准为原则进行个案判定。
2、类似商品的判定
2.1类似商品,是指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
2.2类似商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1)商品的功能、用途
假如两种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者相近,能够满足消费者相同需求的,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假如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具有互补性或者必须一并使用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的,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2)商品的原资料、成分
商品的原资料或者成分,是决定商品功能、用途的重要因素。一般情况下,两种商品的原资料或者成分相同或者相近,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但随着商品的更新换代,商品的原资料或者成分即使不同,而其原资料或者成分具有可替代性,且不影响商品的功能、用途的,仍存在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
(3)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
假如两种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相同或者相近,消费者同时接触的机会较大,容易使消费者将两者联络起来,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4)商品与零部件
许多商品是由各个零部件组成的,但不能当然认为该商品与各零部件或者各零部件之间都属于类似商品,仍应当根据消费者对两者之间联络的密切程度的通常认知进行判断。
假如特定零部件的用途是为了配合特定商品的使用功能,而该商品欠缺该特定零部件,就无法实现其功能或者严重减损其经济上的使用目的,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5)商品的生产者、消费者
两种商品由相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生产者生产、制造、加工的可能性越大,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越大。
假如两种商品以从事同一行业的人为消费群体,或者其消费群体具有共同的特点,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6)消费习惯
类似商品的判定,还应当考虑中国消费者在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所形成的消费习惯。假如消费者在习惯上可将两种商品相互替代,则该两商品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7)其他影响类似商品判定的相关因素
3、类似服务的判定
3.1类似服务,是指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
3.2类似服务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1)服务的目的
两种服务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目的,有可能相互替代,可满足一般服务接受者的相同或者相近的需求的,被判定为类似服务的可能性较大。
(2)服务的内容
提供服务的内容越相近,被判定为类似服务的可能性越大。
(3)服务方式与服务场所
假如服务方式或者服务场所相同,一般服务接受者同时接触的机会较大,则被判定为类似服务的可能性较大。
(4)服务的对象范围
假如服务的接受者来自相同或者相近的消费群体,则被判定为类似服务的可能性较大。
(5)服务的提供者
假如服务的提供者来自相同的行业或者领域,则被判定为类似服务的可能性较大。
(6)其他影响类似服务判定的相关因素
4、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的判定
4.1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络,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4.2判定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商品与服务之间联络的密切程度,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方面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