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办理对象】
在职人才(应届生请看:应届毕业生落户广州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类别
年龄
在广州参保年限
备注
具有博士学位
50周岁以下
有参保记录(1个月)
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45周岁以下
有参保记录(1个月)
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
40周岁以下
连续6个月
具有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学士学位
40周岁以下
连续6个月
择业期内的留学人员,只需有在本市缴交社会保险的记录,其他留学人员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时间仍为连续6个月。
(一)学历及年龄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3、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境)外学士学位,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
(三)关于社会保险
1、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应与实际用工单位一致。按法律法规属于劳务派遣的除外。
2、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存在补缴情形的,在办理引进人才入户业务中不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社会保险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
【办理时间】
全时间段开放申报。
【申请办理系统】
人才引进申请办理系统
【办理资料】
(一)必备资料
1、户口簿等身份资料。(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户口簿需提供首页和本人页。)
2、落户地址资料。按照《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落户地址顺序提供以下资料之一:
(1)迁入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实现共享核查后,按要求通过信息共享核查;
(2)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含人才市场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落户意见及加盖公章的集体户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3)迁入街道公共集体户的,提供个人无以上规定住所书面承诺(承诺书模板)并提供街道公共集体户地址及所属派出所。
注:落户公共集体户承诺书签名处需手写签名。
3、学历资料。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以及学历、学位查询结果或认证资料。其中学历认证资料主要包含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验证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申请注册备案表》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位认证资料主要包含通过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在线打印的查询结果或直接通过其网上申请出具的认证报告;国(境)外学历学位的,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随迁家属。随迁家属的户口簿及子女医学证明(申请人随迁子女在国外出生的,须提交国外出生证明资料及翻译公证资料)。申请人为离婚人员且有家属随迁的,除提供随迁家属资料外还须提供离婚证、协议书(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二)有关说明
1、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须提供申请人的录用证明、增人计划卡等入编证明资料;
2、申请人所在单位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须提供引进单位在省连续参加社会保险的历史缴费记录(在广州市参保并可查询的无需提交);
3、若申请人需提供婚姻登记资料的,除本市电子证照系统可查的以外,还需提供婚姻登记资料;
4、根据有关部门规定,未成年人原则上不能担任户主,不得单独立户,申请人在办理引进在职人才入户时,请考虑具体情况办理随迁。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开通“人才引进申请办理系统”法人单位权限(已开通的忽略此步)
用人单位人事专员登陆“广州市人事人才电子政务系统”(http://gzrsj.hrssgz.gov.cn/vsgzhr/Login_rcyjsb.aspx)申请注册并申请开通“人才引进申请办理系统”法人单位权限。
2、个人网上填报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按要求填写申请人信息,并上传申报资料(原件彩色扫描件)后提交到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网上提交
用人单位法人单位账号登陆“人才引进申请办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信息和附件,确认资料无误后将申报数据提交市、区人社部门。
4、市、区人社部门受理
市、区人社部门受理窗口查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退案处理。受理时间以受理窗口查核通过时间为准,如受理窗口5个工作日内未作查核或未予以退案,自动明确第6工作日为受理时间。
5、市、区人社部门审核
市、区人社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进行公示。有特殊情况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6、公示、公布
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完成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即公布。
7、核发批复、入户信息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审核、公示后,《广州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将直接推送至广州市电子证照系统并与公安部门共享,申报人可在收到审核通过的短信通知或在申请办理系统中查询到审核通过的结果后,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实现全流程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