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许可证资质办理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申请注册证件;
(二)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规范,并能有效运行;
(五)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六)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一)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B、C级);
(2)门式起重机(B、C级);
(3)塔式起重机B、C级);
(4)流动式起重机(B级);
(5)铁路起重机(B级);
(6)门座式起重机(B级);
(7)升降机(B级);
(8)桅杆式起重机(B级);
(9)旋臂式起重机(C级);
(10)轻小型起重设备(B、C级)。
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含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资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申请注册证件复印件;
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三)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必须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资质》(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资质。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资质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资质的发放等工作。
具体程序见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期限
(一)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二)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约请,以及型式试验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并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大型、特殊设备、部件的型式试验根据情况决定)工作,在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型式试验报告。
(三)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资质。
(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能够延长至2年),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七、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必须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假如基本条件(包含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转变的,能够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八、复查换证
制造许可证资质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九、变更与延续
(一)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转变,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许可实施机关换发许可证资质。
(二)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以及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必须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制造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通常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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